加強家庭教育指導刻不容緩

王雨堃 2019-08-13 來源:人民法院報

2018年6月1日,《上海市困境兒童安全保護工作操作規程》正式開始實施。該規程明確了對困境兒童發現報告、應急處置、評估幫扶、監護干預各個階段的責任主體、工作流程和工作要求。其中,第三類困境兒童就是指像樂樂這樣因監護缺失、監護不當而陷入困境的兒童,包括被父母遺棄、被監護人放任不管、被不法侵害等。他們也是多年來讓少年庭的法官們最為揪心的群體。

隨著社會對兒童福利保障問題的持續關注,“兒童利益最大化”“國家是兒童的最終監護人”等理念也逐漸得到越來越多的認同。與此同時,加強對未成年人的家庭保護,特別是家庭教育指導的呼聲也越來越高。

然而,雖然家庭是一個人成長的溫馨港灣,為人父母卻不是透過考試“持證上崗”的。但我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十二條規定,“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學習家庭教育知識,正確履行監護職責,撫養教育未成年人。有關國家機關和社會組織應當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提供家庭教育指導。”

“不應該讓這條規定成為‘沉睡的法條’,特別是對於翠玲這樣曾有過兩次遺棄行為的家長,除了一般的社群矯正,還應接受專門的心理輔導和社會幫助,透過‘上課’和‘考試’,督促她學習成為一個合格的母親,讓樂樂重新感受到家的溫暖。”顧薛磊說。

除了涉少刑事案件,許多涉及未成年子女的離婚案件的當事人同樣需要相應指導。“今年上半年,我們計劃將 ‘家庭輔導師’專案推廣到這些離異家庭,藉助區婦聯的相關資源,有針對性地開展家庭教育培訓和指導,防患於未然。”顧薛磊介紹道。

據悉,全國人大社會建設委員會今年將重點推進修改未成年人保護法,修訂草案和修改說明經委員會全體會議審議通過後,預計將於2019年10月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進行初次審議。2018年底,全國人大未成年人保護法修改調研小組專程來到長寧區法院調研。其中,針對“家庭教育指導”部分,大家紛紛呼籲增加在女方妊娠期間、雙方離婚、子女接受義務教育等特定階段,父母或其他監護人有接受相關部門的家庭教育培訓與指導的義務的規定,促進現代、文明、科學的家庭教育的普及。

35年前,全國第一家少年法庭在長寧區法院成立;30年前,一個專門面向遭遇婚姻危機的父母們的學校——“為孩子父母學校”在長寧區法院應運而生。今天,站在少年司法和家事審判改革的新起點,長寧區法院未成年人與家事案件綜合審判庭的法官們將為更好地維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繼續奮勇向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