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女神蕭亞軒公佈戀情,新人物件是一位帥氣鮮肉,才24歲,還是一位學生。
女神與新男友24歲的年齡差距,讓網友唏噓,更是羨慕不已,所以贈送女神一個暱稱“鮮肉收割機”,還希望女神能出本書介紹一下如何收割小鮮肉。
哪怕是公眾人物,感情問題也是其隱私問題,大家送出祝福就好。
媒體報道也提到,蕭亞軒與歷任男友交往時都非常大方,經常贈送禮物,後來分手後,也都成為了好朋友。
與此同期,張雨綺前夫袁巴元手撕張雨綺現男友,又上了熱搜。
袁巴元在個人社交平臺上發文:張先生你是張小姐免費給你吃住又送車送錢太高興忘了我對你的警告,恭喜你會收穫我說過的。
袁巴元的發文中直指張錢豪吃軟飯,張雨綺向張錢豪贈送財物的事情。可見其心中對此頗為不平。
所以,今天我們藉此機會來聊一聊戀愛期間贈予對方財物的問題。
很多男女朋友感情好時,別說是送禮物,就是說上天摘星,都欣然同意。
一旦感情破裂分手時,那就相愛相殺,雞毛蒜皮的事情也會算在對方的頭上。雙方就像有血海深仇一樣,互相傷害、互相折磨。恨不得讓對方將戀愛中所有開銷或贈與的所有禮物都還回來。
(張雨綺這顏值,也太好看了吧!)
那麼實踐中對於戀愛期間贈與的財產,能否要求返還呢?
其實,從專業角度來講,不能一概而論,能要回,或者不能要回,應當是結合具體情況來分析。
一、為表達愛意而贈予的小額財物
例如男女交往中購買的生日禮物、衣服、生活用品、外出就餐、遊玩的開銷等,一般會認定為贈與,不需要返還。
根據《合同法》明確規定:“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就是說,財物一旦交付,贈與行為即完成。要求返還於法無據。
二、 以結婚為目的的贈予
1
彩禮
我國婚姻法規定了三種情形,是男方可以要求女方返還彩禮的:
(1)給付彩禮以後,雙方並未辦理結婚登記,分手時男方可以要求返還彩禮。
(2)給付彩禮以後,雙方雖然辦理了結婚登記,但並未共同生活,離婚時男方可以要求返還彩禮。
(3)給付彩禮以後,因為給付彩禮造成男方家庭經濟特別困難的,離婚時,男方可以要求返還彩禮。
除了上述三種情形,其他情況,女方均可不予退還彩禮。
2
其他大額財物
比如,為了結婚,一方贈送了房、車或貴重首飾給另一方,但最終未能締結婚姻。
這種以結婚為目的贈與的大額財物,贈送方可要求返還。
需要注意兩點:第一是需要以結婚為目的,第二是贈與的數額較大(財產價值較大)。
財產價值的大小也要結合當事人的收入情況來判斷,對於一個月收入2000元的人來說,一個價值1500元的金戒指,可能就算價值較大。但對於一個月收入過萬的人,一個1500元的金戒指也不過是小額財物。
法律上把這種以一定條件為前提的贈與叫做“附條件的贈與”。當條件沒有成就時,贈與方可要求對方返還贈與。
三、戀愛期間為表達愛意的紅包或轉賬
不少朋友別出心裁,在特定的節日給愛人發紅包,透過諧音對自己的情侶表達愛意,如“521”意味著“我愛你”、“1314”意味著“一生一世”等等。
這些在特定節日發的紅包,在司法實踐中,一般認定為贈與,分手時不支援返還。
百年修得同船渡,千年修得共枕眠。同行不易,且行且珍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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