戀愛期間收對方61萬元,分手後女子被判退還52萬元

近日,法院審理了一起情侶分手後發生的金錢糾紛案件。

男子小徐將前女友小劉訴至法院,稱小劉向自己借款共計61萬餘元,多次催討無果,請求法院判令小劉支付欠款並承擔訴訟費用。小劉則辯稱雙方此前是情侶,61萬為贈與而非借貸。

法院經審理認為,雙方戀愛終結時,其中部分款項性質為附條件贈與,二人的贈與條件沒有實現,後達成了退款的一致意見,因此,法院判決小劉返還小徐52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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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稱借出61萬元要不回

女子:錢屬戀愛期間贈與

原告小徐說,小劉曾向自己借款共計61萬餘元,其透過微信、銀行轉賬的方式共計107次支付了上述款項。但事後他多次催討小劉還賬未果,故請求法院判令小劉支付欠款並承擔訴訟費用。

小劉辯稱,雙方此前繫戀愛關係,小徐的轉賬是為維繫良好戀愛關係的贈與行為,且該贈與行為已經生效。據小劉講,二人於2018年10月相識,當年12月確定戀愛關係,2019年8月因性格問題分手。這期間自己從未向小徐借款,雙方既未訂立書面借款合同,也無借條、欠條等書面憑證。

小劉還認為,小徐的轉賬也沒有備註過轉款性質,並且多次轉賬6666元、520元、666元、888元、1666元、1888元等具有特殊意義的金額。從轉賬方式、頻率數額等不難界定,其性質為贈與而非借貸。現贈與已經生效,且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贈與行為被撤銷的情況,因此自己不應當返還任何款項。

小徐則否認二人曾是情侶關係,表示雙方並未共同居住及生活過,涉案款項系在小劉誘導下支付,而且小劉曾明確表示要還錢。小徐提供了雙方微信聊天記錄為證。記錄顯示,小劉曾說:“你看下你銀行卡一共給我轉了多少錢,我剩下的首飾給你寄回去,還有轉的錢,我還你,我也看一下。”當小徐回覆轉賬記錄52萬時,小劉表示:“我想辦法,實在不行你就起訴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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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被判還52萬

律師:目的無法實現,附條件贈與方有權要回

日前,法院依法開庭審理了此案。法院經審理認為,小劉於雙方戀愛關係終結時主動提出退還轉賬款項,並在小徐明確要求返還款項金額52萬時未予以否認,表示會想辦法。據此,雙方對於該52萬元款項性質為附條件贈與,並就贈與條件未實現達成退款的一致意見,該意見為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故對小徐主張小劉返還訴爭金額中的52萬元予以支援,其餘66302元不予認定。

綜上,法院判決小劉返還小徐52萬元。

律師進一步解釋,男女戀愛期間,雙方沒有特定的法律義務,小額財物贈與或者日常消費支出不應當要求返還;而大額財物贈與,應區別於合同法上的一般贈與,其系基於戀人關係而發生,往往是一方基於結婚或維持戀愛關係為目的的一種贈與,應視為一種附條件的贈與。當雙方無法締結婚姻關係或戀愛關係終結,贈與財物一方的贈與目的無法實現,贈與一方有權要求返還,這符合民事活動中的公平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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