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感於范冰冰免於刑事責任

新華社今天在《依法查處范冰冰偷逃稅問題》的文章指出:

范冰冰在電影《大轟炸》劇組拍攝過程中實際取得片酬3000萬元,其中1000萬元已經申報納稅,其餘2000萬元以拆分合同方式偷逃個人所得稅618萬元……此外,還查出范冰冰及其擔任法定代表人的企業少繳稅款2.48億元,其中偷逃稅款1.34億元。

在新華社的文稿中還指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零一條的規定,由於范冰冰屬於首次被稅務機關按偷稅予以行政處罰且此前未因逃避繳納稅款受過刑事處罰,上述定性為偷稅的稅款、滯納金、罰款在稅務機關下達追繳通知後在規定期限內繳納的,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責任。超過規定期限不繳納稅款和滯納金、不接受行政處罰的,稅務機關將依法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也就是說,范冰冰如果在規定期限內繳清稅款及滯納金,可以免於刑事追究。隨即,范冰冰也發了一封道歉信,並表示將積極“

籌款

”認罰。

刑法201條還規定,五年內因逃避繳納稅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以上行政處罰的,還是要承擔刑事責任。

筆者在此有疑問,范冰冰在隨即發表的道歉信中只說了《大轟炸》逃稅事件,並沒有說其他的片子,那些影片或者連續劇中是否存在逃稅現象?是否沒查到的就可以理所當然不繳稅了?如果再次被舉報,是否算二次以上行政罰?就此而言,范冰冰要免於坐牢,恐怕要把真實的偷逃稅款如數繳清,這個數目或許要比新華社通報的款項多得多。

新華社的通報後,無數網友都不約而同打出了支援二字,也有網友說處罰太輕。就數額而言,確實如此。回顧曾經發生過的劉曉慶,毛阿每偷稅漏稅的處罰,1989年,毛阿敏在黑龍江演出時偷稅漏稅近4萬元,毛阿敏被原單位關了3個月的“禁閉”。1996年劉曉慶的北京曉慶文化藝術有限責任公司,透過虛假申報等手段偷稅漏稅1458。3萬元,劉曉慶除了繳納罰款外還被進行刑事拘留,在鐵窗內待了422天,知情人透露說,她保釋出獄後的一段時間內幾乎一貧如洗。而范冰冰逃稅數額遠遠超過毛劉二人,又怎麼能夠只繳納了部分逃稅金額及罰款後就輕鬆免於刑責呢?相對於她的高價片酬而言,幾億的稅金和滯納金只是九牛一毛。

有感於范冰冰免於刑事責任

去年范冰冰位居中國藝人富豪榜首位

而免於刑罰,或許還與目前國家稅務總局作出規定有關,國稅局規定,對在2018年12月31日前自查自糾併到主管稅務機關補繳稅款的影視企業及相關從業人員,免予行政處罰,不予罰款;對個別拒不糾正的依法嚴肅處理。讓范冰冰暫時免於刑罰,是否是希望演藝圈內的人士趕緊自查自糾,把應繳稅款繳齊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