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名話劇《窩頭會館》著作權侵權糾紛二審宣判

近日,北京智慧財產權法院審結了北京人藝訴上海聚力公司著作權侵權糾紛二審案件,判決上海聚力公司消除影響並賠償北京人藝經濟損失50萬元及維權合理開支61360元。

2020年4月28日,《視聽表演北京條約》正式生效,我國為締約國之一。2020年著作法對錶演者和表演者權的相關規定進行了修改,其中重要的一項變化是演出單位不再作為表演者,並同時增設職務表演制度。2020年著作權法修改對演出單位權利的保護方式發生了顯著變化,引發相關行業從業者特別是演出單位的高度關注。該案涉及新舊著作權法下表演者權保護的諸多爭議問題,詳細闡述了表演者權的立法沿革及對錶演者權利保護方式的變化,對於規範視聽表演使用,維護演出單位合法權利具有借鑑意義。

案件情況

北京人藝為話劇《窩頭會館》的演出單位,在演出過程中,北京人藝將話劇《窩頭會館》錄製為錄影製品。

上海聚力公司運營“PP影片”,未經許可在“PP影片”網站上提供《窩頭會館》完整話劇演出錄影影片,並同時刪除北京人藝表演者、錄影製作者身份及版權宣告。

北京人藝提起訴訟,主張上海聚力公司侵犯了北京人藝表演者權,同時侵害其錄影製品製作者權,請求法院判令上海聚力公司消除影響並賠償經濟損失及維權合理開支。

判決指引

1、 詳析了表演者權的立法沿革,比較新舊法下演出單位權利保護方式的異同

該判決認為,2010年著作權法下,演出單位可以作為表演者,直接享有各項表演者權,既包括其中的財產性權利,也包括如“表明表演者身份的權利”等人身性權利。《窩頭會館》錄影影片開頭部分顯示的“話劇窩頭會館北京人民藝術劇院演出”字樣,即為北京人藝表明表演者身份的方式,“PP影片”未經許可刪除該字樣,侵害表明表演者身份的權利。

同時,該判決認為,如果不闡釋2020年著作權法進行了怎樣的相應調整,迴避對演出單位相應的權利如何保護的探究,不僅不利於新舊著作權法的銜接適用,也不利於對演出單位權利的保護。該判決對2020年著作權法規定下演出單位權利保護方式進行了闡述。

2020年著作權法規定下,表演者僅指從事表演活動的自然人,演出單位不再作為表演者,演出單位可以透過職務表演制度獲得表演者權中的財產性權利,但是並不能獲得“表明表演者身份的權利”等人身性權利。為此,2020年著作權法增加規定了“故意刪除表演權利管理資訊”的民事責任,為演出單位對外彰顯權利主體身份提供了新的保護方式。2020年著作權法和2010年著作權法,對於演出單位權利保護路徑雖有不同,但是均承認和保護演出單位基於演出的投入、籌備、組織、排練等所應獲得的權利,也為演出單位對外彰顯權利主體身份作出了相應的制度設計。

2、 合理界定演出單位表演者權的範圍

2010年著作權法規定演出單位可以作為表演者,享有表演者權。實踐中對於演出單位和演員個人權利範圍如何劃分常常產生爭議。北京人藝認為演出單位對於整場演出享有表演者權,表演者個人對於其個人表演享有表演者權代表了部分人的觀點。對此,該判決認為,表演者權基於表演者的表演而產生,在表演者的舞臺表演之外,對包含情節設定、臺詞、燈光、舞美的“整臺演出”不能另行設立表演者權。2010年著作權法規定演出單位可以作為表演者享有表演者權,解釋為是關於多人參與同一表演時的表演者權利歸屬和行使方式的特殊規定才更符合表演者權的基本含義,不能將其解釋為演員和演出單位可以同時享有表演者權,而擴大表演者權產生的根據。

3、 探討了消除影響民事責任方式對“刪除權利管理資訊”的適用。

該判決認為,消除影響這一責任方式從其作為民事責任方式出現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開始,始終與恢復名譽捆綁在一起,久而久之,實踐中將兩者作為一體當成了針對侵害人身權而承擔的民事責任。但是,與恢復名譽不同,消除影響的責任方式功能在於透過公開對侵權行為進行糾正,消除社會公眾誤解,並防止誤解的進一步擴大。相比“恢復名譽”責任方式,“消除影響”應該有更為廣泛的適用空間。

在適用2020年著作權法的前提下,刪除權利管理資訊雖侵害的不是人身權,但權利管理資訊具有標明權利人、宣告權利以及公示使用條件的功能,刪除權利管理資訊客觀上割裂了權利人與表演之間的聯絡。從刪除權利管理資訊的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後果看,亦需要透過公開方式予以糾正,從而恢復建立公眾眼中權利人與表演之間的聯絡。因此,針對刪除權利管理資訊的侵權行為人,應當適用消除影響的民事責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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