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黃鴨”之爭,B.Duck索賠50萬!兩個“鴨”之間是否構成抄襲?

今天也要加油鴨!

“小黃鴨”之爭,B.Duck索賠50萬!兩個“鴨”之間是否構成抄襲?

網際網路上各種動物的形象

一直是表情包素材提供者

而除了貓狗之外

近幾年最受歡迎的可能就是鴨鴨了

畢竟真的很可愛,很好吃鴨!

“小黃鴨”之爭,B.Duck索賠50萬!兩個“鴨”之間是否構成抄襲?

同時也出現了很多可愛的

鴨鴨動畫形象周邊

大家最熟悉的可能就是小黃鴨了

但是沒想到

小黃鴨居然有好多隻

每天開啟網際網路大門

看到的居然不是同一只鴨

“小黃鴨”之爭,B.Duck索賠50萬!兩個“鴨”之間是否構成抄襲?

我倒要看看

這麼多個小黃鴨

到底哪個才是正版鴨

B。 Duck是香港著名產品設計公司Semk Products Ltd (森科產品有限公司) 旗下的主力品牌。B。Duck一共擁有11個原創形象,並且大多數形象都與鴨子相關,其中最著名的便是同名2005年出生的黃色小鴨。而這隻黃色小鴨,最近卻鬧起了版權官司。

“小黃鴨”之爭,B.Duck索賠50萬!兩個“鴨”之間是否構成抄襲?

● 左:B.Duck 右:核桃小鴨

德盈貿易(深圳)有限公司作為“B。Duck”小黃鴨系列美術作品在中國大陸地區的作品許可使用人,認為“核桃小鴨”與“B。Duck”形象相似,構成抄襲行為。並將“核桃小鴨”權利人杭州硬核桃文化策劃有限公司起訴至法院。並請求法院判令硬核桃公司停止版權侵權、停止相關展覽及各類推廣活動,並賠償經濟損失50萬元。

本案件最關鍵的部分就是如何確定兩件作品是否構成實質性近似。認定版權侵權的兩要件就是“接觸+實質相近似”,而是否構成“實質相近似”,就應該以原告獨創性的表達是否被“被訴侵權作品”抄襲為依據。

創作過程中設計者究竟是否採用了與他人作品相同的設計手法、設計理念等“創作思想”,並不能成為兩者作品“實質相近似”的考量因素。

2017年硬核桃公司創作了“核桃小鴨”系列形象,同年8月硬核桃公司獲得在中國獨家使用“核桃小鴨”形象及品牌的授權。

2018年硬核桃公司與深圳市高意美陳空間科技有限公司(下稱高意美陳公司)達成授權合作。高意美陳公司獲得“核桃小鴨”系列作品形象的合法使用權。2019年高意美陳公司舉辦了以“核桃小鴨”為主題的展覽等商業活動。

“小黃鴨”之爭,B.Duck索賠50萬!兩個“鴨”之間是否構成抄襲?

● 核桃小鴨商業活動

而德盈公司此時注意到了“核桃小鴨”。德盈公司將硬核桃公司與高意美陳公司起訴至法院。因為德盈公司認為兩隻小黃鴨構成實質性近似,“核桃小鴨”涉嫌抄襲“B。Duck”,硬核桃公司、高意美陳公司涉嫌構成版權侵權。

一審法院經審理後認定,“B。Duck”與“核桃小鴨”兩者三檢視在視覺效果上均存在明顯差異。同時設計要素、設計理念也並不相同。二者並非實質性近似的作品。因此硬核桃公司並未構成抄襲侵權行為,德盈公司的主張不能成立。

德盈公司對一審結果不服,上訴至廣東高院。

“小黃鴨”之爭,B.Duck索賠50萬!兩個“鴨”之間是否構成抄襲?

而硬核桃公司堅稱並未侵權,並表示兩個小鴨子形象上具有較大的差異性,明顯是兩個不同的作品。德盈公司針對“核桃小鴨”形象所採取的一系列行為,明顯帶有惡意。為此,硬核桃公司為了維護合法權益,已另案起訴,追究德盈公司的法律責任。

廣東高院二審經審理認為,“B。Duck”與“核桃小鴨”兩作品除使用的顏色相同一樣,其餘五官、表情、動作、輪廓設計上並不相同。雖然兩者都是透過擬人手法所創作的卡通鴨子形象,但是創作手法並不屬於判斷抄襲的依據,且這屬於思想範疇,任何人都無法也不得壟斷。

經比對,兩作品在藝術表達上所使用的的構圖、線條、圖案等美術元素均不一樣,最後的作品形象風格迥異。

兩者雖同樣使用了黃色表示鴨子的身軀、橘黃色表示鴨子的嘴與腿腳,同時鴨子的頭部都以相似的“水蜜桃”形狀塑造。但上述的所有元素與表達方式早在新加坡橡皮鴨等早先作品就已出現並使用,並非“B。Duck”一家獨創。

因此“B.Duck”與“核桃小鴨”並不構成相同或實質性相似,不構成抄襲。駁回德盈公司的上訴請求。

那麼如何在司法實踐中判斷作品之間是否構成抄襲呢?前面說過最關鍵的就是“接觸+實質相近似”。

二審階段,德盈公司向法院請求責令硬核桃公司提供“核桃小鴨”創作團隊的個人資訊,以此判斷該創作人員是否有在森科公司工作背景。合議審理表示,權利人已公開發表了的作品,基本都可以推定“接觸”要件成立。“B。Duck”發表於2005年,“核桃小鴨”創作於2017年。無論是否為前員工,創作者均有接觸“B。Duck”小黃鴨的可能性。

此類糾紛對於“接觸”的判定,不需要確認被告具有實質性的接觸,具備接觸可能性即可。

且如果被告所具有的接觸渠道、手段、方式無法被合理排除,那麼就可以推定被告接觸了原告作品。

而作品“實質性近似”的判定標準則著重於獨創性。在後作品的表達方式與在先作品的獨創性表達方式是否一致或存在相似之處。只有兩作品在獨創性表達方式上具有相同或相似之處,並且該內容在作品中所佔比例較高的情況下,在後作品與在先作品就構成了實質性近似。但如果僅僅是兩個作品在創作思路理念上的相似,那麼就無法認定實質性近似。任何人都有對同一思想理念進行各式各樣的獨創性表達。

對版權的保護,主要目的就是為了鼓勵創作、保護各式全新的表達。也希望可以透過清晰權利與保護的邊界,把握好加強版權保護與保障社會公眾創作自由間的平衡,鼓勵更多的人參與創作,創作出更多優秀有價值的作品。以促進文化繁榮和社會進步。

至於硬核桃公司是否侵犯“B。Duck”小黃鴨品牌及以不正當手段模仿“B。Duck”小黃鴨商業形象,引發的爭議可另行透過商標侵權或者不正當競爭之訴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