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收遇到拆危,如何應對?

在徵地拆遷中,會遇到徵收方聲稱被徵收房屋存在巨大安全隱患,為了拆遷戶的人身和財產利益著想,要對房屋進行拆除,要求拆遷戶儘快搬離,即透過這樣的藉口掩蓋非法強拆的目的,拆遷戶應當如何識破呢?

聖運律師事務所王有銀律師提示大家,如果涉案房屋已經被納入徵地拆遷範圍內,此時徵收方將房屋認定為危房而直接拆除,多半具有非法強拆的目的。此種拆危促徵的形式已經被最高法認定為違法。

徵收遇到拆危,如何應對?

相關案例:先砸房再認定危房強拆

2010年,吉林省人民政府對某村集體土地實施徵收,王某等3人的房屋被列入徵收範圍。後因雙方對動遷事宜沒有達成協議,徵收與補償遲遲沒有進行。

經當地街道辦事處報告,吉林省建築工程質量檢測中心作出鑑定,認定涉案房屋屬於“D級危險”房屋。隨後長春市某區住建局對涉案房屋作出緊急避險決定。

徵收遇到拆危,如何應對?

其後又對涉案房屋實施了強制拆除行為。王某3人對緊急避險決定不服,認為是開發商為了獲取不當利益砸壞了他們的房子,當地住建局卻“順水推舟”於是提起了行政訴訟。

長春市某區法院一審認為,某區住建局作出緊急避險決定,對涉案房屋予以拆除的行為違反法定程式,屬於程式違法,一審判決撤銷被訴的緊急避險決定,但駁回了王某等3人要求原地重建的訴訟請求。王某等人不服,提出了上訴。

二審法院認為,根據《城市危險房屋管理規定》相關要求,提出危房鑑定的申請主體應當是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而本案系當地街道辦事處申請,主體不適格,某區住建局將緊急避險決定直接貼於無人居住的房屋外牆,送達方式違法;該局在徵收部門未予補償的情況下,對涉案房屋作出被訴的緊急避險決定,不符合正當程式,應予撤銷。

徵收遇到拆危,如何應對?

最高法院行政庭副庭長王振宇表示,在不動產徵收中,程式違法是一種常見多發的違法形態。該案中,為了節省工期,對於已經啟動徵地程式的房屋,錯誤地採取危房鑑定和強制拆除的做法,刻意規避補償程式,構成程式濫用,嚴重侵犯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對此這種“借緊急避險為由行違法強拆之實”的情形,法院的判決彰顯了行政訴訟保護公民產權的制度功能。

聖運律師解讀

實踐過程中,相關部門雖然可以作出緊急避險決定,但其程式必須合法,並且危房認定的主體必須合法,提出危房鑑定的申請主體應當是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如果是街道辦事處、或者村委進行申請,拆遷戶一定要警覺。

根據我國《城市危險房屋管理規定》第七條明確規定:“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向當地鑑定機構提供鑑定申請時,必須持有證明其具備相關民事權利的合法證件。鑑定機構接到鑑定申請後,應及時進行鑑定。”

徵收遇到拆危,如何應對?

其次聖運律師要提醒您的是,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中的第二十七條規定,實施房屋徵收應當先補償、後搬遷。

本案中,在未給予被徵收人任何補償的情況下就將其房屋給強制拆除,明顯屬於違法行為。這種先拆後補的行為在有些地區很常見,但就截至目前而言,這種行為已在多起案例中被最高院給予了否定,拆遷戶如遭遇“先拆未償“一定要說“不”。

聖運律所王有銀主任主編《專業化律所辦案規程》,將徵地拆遷案件標準化運作起來,整個辦案流程分為108步,開創了我國徵收拆遷領域辦案質量標準化之先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