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捕魚達人”們注意了,三人用“地籠網”在湘江捕魚被判刑

“捕魚達人”們注意了,三人用“地籠網”在湘江捕魚被判刑

“捕魚達人”們注意了,三人用“地籠網”在湘江捕魚被判刑

11月23日,長沙市開福區人民法院湘江環境資源法庭組成七人合議庭,依法公開審理並宣判三起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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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8月9日14時許,被告人張某某在長沙市開福區新河街道濱江公園湘江段水域,使用地籠網和卡網等禁用漁具捕撈時,被長沙市農業綜合行政執法局漁政大隊執法人員抓獲,當場查獲卡網1個、地籠網2個、捕撈的野雜魚等水產品共計0。15公斤。經長沙市農業農村局認定,張某某使用的地籠網又稱“絕種網”,屬於《長江漁業資源管理規定》第六條規定的禁用漁具。

2020年8月14日6時許,被告人蔣某某在長沙市開福區湘江世紀城水域,採用禁漁工具“地籠子”在禁漁期、禁漁期內非法捕撈野生雜魚等水產品5。75公斤。

2020年7月8日8時許,被告人劉某某在長沙市開福區長沙大學南大門對面的瀏陽河河段,放置5個“地籠子”,非法捕撈鯰魚、黃骨魚等水產品3。95公斤。

“捕魚達人”們注意了,三人用“地籠網”在湘江捕魚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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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捕魚達人”們注意了,三人用“地籠網”在湘江捕魚被判刑

“捕魚達人”們注意了,三人用“地籠網”在湘江捕魚被判刑

法院認為:被告人張某某等三人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在禁漁區、禁漁期內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撈水產品,情節嚴重,其行為已經構成非法捕撈水產品罪。三人的行為對湘江生態、漁業資源和生物多樣性造成破壞,依法應當承擔民事法律責任。

“捕魚達人”們注意了,三人用“地籠網”在湘江捕魚被判刑

綜合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情節和公訴機關量刑建議,法院依法對三案作出一審判決:

被告人張某某、蔣某某、劉某某犯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分別判處拘役二個月至四個月,緩刑二個月至四個月不等;

承擔破壞漁業生態環境和漁業資源修復責任,分別從市級以上魚類原良種場購置10CM以上濾食性魚類苗種(鰱500-1000尾、鱅500-1000尾不等)放流湘江水域(瀏陽河水域);

在市級新聞媒體公開賠禮道歉。

“捕魚達人”們注意了,三人用“地籠網”在湘江捕魚被判刑

法官提醒

“捕魚達人”們注意了,三人用“地籠網”在湘江捕魚被判刑

湘江是長沙人民的母親河,現有魚類上百種,是我國魚類資源的基因寶庫、水生生物資源多樣性的典型代表,保護好湘江的漁業生態環境對湘江流域乃至長江的生態環境有著至關重要的作用。

地籠網具有網眼密,結構複雜,大魚、小魚進入後無法脫身的特點,也被稱為“絕戶網”。該網具內部空間有限,魚類被困在狹小區域,極易與網具產生刮擦,導致魚類身體受損,甚至死亡,對魚類資源的種群延續危害較大。同時,地籠網長期不收,網中的魚類或其它水生物死亡將導致區域水質變臭,嚴重威脅水生態安全。

在這三起案件中,三被告人在禁漁期、禁漁區使用禁用工具地籠網捕撈水產品,損害了漁業資源可持續發展,破壞了水生生物多樣性,汙染水體環境,侵害了社會公眾利益。三人不僅要承擔刑事責任,還要購置5000尾魚苗放流湘江,修復生態環境。

希望廣大市民朋友引以為戒,遵守禁漁規定,履行好保護生態環境的義務,堅決杜絕非法捕撈行為,保護湘江流域生物多樣性,維護生態平衡。

法條連結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四十條 【非法捕撈水產品罪】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在禁漁區、禁漁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撈水產品,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

第三十條第一款 禁止使用炸魚、毒魚、電魚等破壞漁業資源的方法進行捕撈。禁止製造、銷售、使用禁用的漁具。禁止在禁漁區、禁漁期進行捕撈。禁止使用小於最小網目尺寸的網具進行捕撈。捕撈的漁獲物中幼魚不得超過規定的比例。在禁漁區或者禁漁期內禁止銷售非法捕撈的漁獲物。

“捕魚達人”們注意了,三人用“地籠網”在湘江捕魚被判刑

2020年第55期 總第225期

原標題:《“捕魚達人”們注意了,三人用“地籠網”在湘江捕魚被判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