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屋垃圾堆成山,房東索賠50萬

導讀:

2018

6

月,浙江湖州安吉縣,房東周某與租客王某簽訂

3

年租賃合同,約定年租金

50

萬元。雙方於

2019

7

月經法院判決解除租賃合同。

2020

8

月,周某起訴王某,索要閒置一年造成的租金損失

50

萬元。

2018

6

月,浙江湖州安吉縣,房東周某與租客王某簽訂

3

年租賃合同,約定年租金

50

萬元。王某為經營需要可以進行必要的裝飾裝修,租賃期滿後,固定裝置及裝飾裝修無償歸周某所有。雙方於

2019

7

月經法院判決解除租賃合同。

王某在合同解除後既沒恢復原狀,也沒進行打掃

2020

8

月,周某

再次

起訴王某,要求王某恢復房屋原狀、清理房內垃圾並支付合同解除後的佔有費

50

萬元。

法院調查發現,出租屋內堆積的垃圾,超正常使用所產垃圾的數倍,影響房屋再租賃。

近日,法院判決王某立即清理垃圾,並支付

15

日的佔有使用費約

20548

元。

出租屋垃圾堆成山,房東索賠50萬

聽律解讀:

雙方在房屋租賃合同中

並未約定王某騰退房屋時需恢復原狀,故周某訴請要求王某恢復原狀無事實及法律依據。

租賃方王某應對租金損失承擔部分責任。出租方周某在合同解除後未採取必要和適當的措施防止損失擴大,

根據《民法典》關於

“減損規則”的規定,

損失擴大部分應由周某自行承擔。

綜合該案商鋪結構、性質及垃圾數量等因素,法院酌定案涉租賃合同解除後

15

日為垃圾清理的必要及合理時間,此後繼續空置導致的不必要損失不得要求王某賠償。故法院判決王某立即清理垃圾,並支付周某

15

日的佔有使用費約

20548

元,駁回周某其他的訴訟請求。

聽律解讀:

房租租賃不管是出租方還是租賃方,都應該在簽訂租賃合同的時候,將雙方的權利義務約定詳盡,避免日後產生糾紛沒有合理的依據。

簽訂合同後,雙方也都應該按照合同的約定,履行自己相應的義務。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九十一條

【減損規則】當事人一方違約後,對方應當採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

沒有采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請求賠償。

當事人因防止損失擴大而支出的合理費用,由違約方負擔。

出租屋垃圾堆成山,房東索賠50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