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
2018
年
6
月,浙江湖州安吉縣,房東周某與租客王某簽訂
3
年租賃合同,約定年租金
50
萬元。雙方於
2019
年
7
月經法院判決解除租賃合同。
2020
年
8
月,周某起訴王某,索要閒置一年造成的租金損失
50
萬元。
2018
年
6
月,浙江湖州安吉縣,房東周某與租客王某簽訂
3
年租賃合同,約定年租金
50
萬元。王某為經營需要可以進行必要的裝飾裝修,租賃期滿後,固定裝置及裝飾裝修無償歸周某所有。雙方於
2019
年
7
月經法院判決解除租賃合同。
王某在合同解除後既沒恢復原狀,也沒進行打掃
。
2020
年
8
月,周某
再次
起訴王某,要求王某恢復房屋原狀、清理房內垃圾並支付合同解除後的佔有費
50
萬元。
法院調查發現,出租屋內堆積的垃圾,超正常使用所產垃圾的數倍,影響房屋再租賃。
近日,法院判決王某立即清理垃圾,並支付
15
日的佔有使用費約
20548
元。
聽律解讀:
雙方在房屋租賃合同中
並未約定王某騰退房屋時需恢復原狀,故周某訴請要求王某恢復原狀無事實及法律依據。
租賃方王某應對租金損失承擔部分責任。出租方周某在合同解除後未採取必要和適當的措施防止損失擴大,
根據《民法典》關於
“減損規則”的規定,
損失擴大部分應由周某自行承擔。
綜合該案商鋪結構、性質及垃圾數量等因素,法院酌定案涉租賃合同解除後
15
日為垃圾清理的必要及合理時間,此後繼續空置導致的不必要損失不得要求王某賠償。故法院判決王某立即清理垃圾,並支付周某
15
日的佔有使用費約
20548
元,駁回周某其他的訴訟請求。
聽律解讀:
房租租賃不管是出租方還是租賃方,都應該在簽訂租賃合同的時候,將雙方的權利義務約定詳盡,避免日後產生糾紛沒有合理的依據。
簽訂合同後,雙方也都應該按照合同的約定,履行自己相應的義務。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九十一條
【減損規則】當事人一方違約後,對方應當採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
;
沒有采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請求賠償。
當事人因防止損失擴大而支出的合理費用,由違約方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