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物丟失他人送還、失主必須將一半作酬謝、大明這樣鼓勵拾金不昧!

撿到東西五天內不還,就算盜竊;失主收到他人交還的財物,必須將財物的一半作為酬謝,這是哪裡的規定?

明正統十二年(1447年),山東萊州知府崔恭接到掖縣民婦章王氏的狀紙,稱其丈夫章炯昨日自廣東販貨歸來,包袱記憶體放的數百銀兩竟不翼而飛。數年心血分毫不見,章炯因此急火攻心、一病不起,眼看生命垂危,求官府追財、救命。

財物丟失他人送還、失主必須將一半作酬謝、大明這樣鼓勵拾金不昧!

崔知府仔細翻閱訴狀,發現與章炯同去廣東經商的是古親、王業二人,三人乃是同去同歸,於是便傳二人前來詢問。

根據章王氏所講,幾年前,因為家境貧寒,章炯與妻子商定之後,變賣家產做資本,同本村“發小”古親、王業二人一起,販賣萊州毛筆及草編制品去廣東。

幾年來,三人各自在廣東賺下了數百兩銀子。由於離家久了,三人商量:不如回家置了田產、安頓好了,再來廣東繼續賺錢。

商議已定,三人便收拾東西上路。一路上是日同行、夜同寢,彼此相互扶持,沒有出半點紕漏。

眼看著馬上就要到家了,三人路過一條溪水。因為當時正是三伏天,身上大汗淋漓,前面不遠就是客棧,三人就決定下水舒舒服服地洗洗澡、晚上好進客棧休息。

當下解衣脫褲,將行李放在岸邊,三人衝進小溪,一邊洗澡、一邊戲水,不知不覺已經黃昏,於是趕緊上岸收拾東西趕往客棧。

第二天回到家中,章炯進家便想向妻子炫耀,可是包裹開啟,只見衣物、不見銀兩。思來想去沒有頭緒,數年辛苦攢下的錢財分文不剩,章炯頓時口吐鮮血、臥床不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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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床上,章炯回想一路經歷,似乎只有古親和王業兩人嫌疑最大;於是,章王氏才請人寫了狀子、遞到官府。

且說崔知府提了古、王二人審問,二人辯稱:“我三人同去同歸,彼此照應。章炯所賺銀兩多少,我二人清清楚楚。不說與其如患難兄弟,單說家底兒,我二人也均比他雄厚,所賺銀子也比他多,豈能奪他的銀子?再說,要動手,一路有的是機會,又何必等到家門口才動手?”

說得不無道理,崔知府也無話可說。但是,他隨即又想了一個辦法:“既然情同手足,如今他因為丟了銀子而奄奄一息,你二人又頗有家資,何不分攤賠補他的銀子?”

崔知府本意試探二人是否貪財之輩,不料二人聽了竟異口同聲地答道:“銀子我們出得起,不過不能說賠補,只能說救濟,這樣我們才心甘情願。”

難怪,說補償的話,那不等於讓二人承認偷了銀子?

第二天,二人果然如數把銀子送到府衙;但崔知府卻又懷疑:二人為何這樣痛快,心虛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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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沒有證據,也只好讓兩人先回去。

之後,崔知府派人查了古、王兩人的家境及家風,皆無問題;為防止章王氏賊喊捉賊或有相好,又查了章王氏的作為,四鄰皆證實其沒有苟且之事。實在無法,崔知府只好先將古、王二人收押,以待再查。

案情至此,始終毫無頭緒。這天,崔知府悶悶不樂地回到家裡,沒想到卻意外有了收穫。

原來,崔夫人的一個遠房侄子曹衡來訪,並送上了一樣東西:章炯裝錢的袋子。

曹衡怎麼會拿到錢袋?崔知府詢問之下,一切才真相大白:曹衡準備去江西訪友,在經過一條小溪時,發現了這個裝錢的袋子。為此,他在小溪附近的客棧一連住了四天,每天到小溪旁等待失主,始終未能等到。不得已開啟錢袋,發現裡面有一封捎給萊州某人的書信,於是就來到崔知府家裡,求姑父幫助尋找失主。

崔衡一個窮困求生,撿到這筆鉅款,居然不怕耽誤自己的行程、繞遠送到萊州府,崔知府不由得對這個年輕人肅然起敬。當下拿了袋子找章炯證實,確認這就是他洗澡時不慎丟失,這件案子才意外告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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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得的是,古、王二人得知經過,也感嘆曹衡的為人,均願意將原來所賠的銀子悉數相贈,一來表示敬意,二來感謝其為自己洗清了罪名。

而依《大明律。戶律。錢債。得遺失物》規定:凡得遺失之物,限五日內送官,官物還官,私物召人識認,於內一半給予得物人充賞,一半給還失物人。

財產失而復得的章炯,也願意以一半銀兩相謝,不想,都被曹衡一一拒絕、告辭而去。

好人必有好報。曹衡拾金不昧,又避免了一宗冤案,後來在景泰二年(1451)高中三甲第一名,賜同進士,不得不說是一種完美的福報。

這個《大明律》關於失物歸還的規定很有意思:不但要求五日內必須歸還,而且規定了丟物人必須以丟失物品的一半價值作為獎賞、送與撿到東西的人。

所以崔衡在四天找不到失主的情況下,才會趕緊送官處理,否則五天以後再交或不交,即會被判定為盜竊,可以量刑處理了。

而對於失主來說,收到別人交還的物品,不論你是否願意,都必須拿出一半來感謝對方,也是當政者對於拾金不昧這種優良傳統的鼓勵和頌揚。

這些規定,雖然在今天看來似乎有點奇葩,但也有值得借肯定的地方。畢竟,有些公序良俗在法律約束之下,會取得不一樣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