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欲停止, 男子強行進行, 構成犯罪嗎?

性自主權或性的自己決定權是強姦罪侵犯的法益,婦女與誰、何時、何地、以何種方式發生關係是婦女性自主權的內容,雖然婦女同意與男子在該地以該種方式發生關係,但是,此時此該婦女欲停止,男子強行進行的,仍違背婦女意志,侵犯婦女性自主權,涉嫌強姦罪;婦女動機被騙時不構成強姦罪,是因為欠缺強姦罪的手段,不符合強姦罪的構成要件而不構成犯罪。

女子孫某,長相嬌好。美中不滿的是收入較低,不能滿足自己日常開銷。孫某早就知道自己直屬領導李某垂涎自己已久,經過反覆思想鬥爭,打算豁出去一次。便利用自己過生日的機會,邀請了幾個朋友以及李某。酒罷,孫某乘機裝醉,給李某送自己回家的機會。李某送孫某回家後,孫某乘機摟住李某,告訴李某隻要幫自己升職加薪今天就依了李某,李某滿嘴答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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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個月後,升職加薪杳無音信,孫某便將李某約到家裡詢問,李某說自己在等機會,要求孫某再陪自己一次。事情進行到一半,孫某推開李某,要求李某寫下10萬元的欠條,不然 就讓李某離開,到此為止。李某正在興頭,便強行與孫某發生關係,事後留下5000元離開,孫某非常氣憤,欲告李某強姦(

本案例根據真案案件改編

)。

本案例根據真實案件改編,以下只討論案件定性,不涉及量刑及證據的運用。

婦女動機被騙時,不構成強姦罪

強姦罪,是以暴力、脅迫或其他手段,違背婦女意志,強行與其發生關係的行為。本罪的保護法益是婦女性自主權或性的自己決定權。婦女性自主權的內容極其豐富,婦女與其發生關係物件、時間、地點及方式諸環節均是本罪保護法益的內容。

強姦罪構成要件內容為,以暴力、脅迫或其他手段,強行與婦女發生關係

眾所周知,強姦罪的本質是違背婦女意志,而行為是否違背婦女意志的外在表現就是強姦罪的手段行為,沒有暴力、脅迫或其他手段,意味著行為沒有違背婦女意志,也因欠款強姦罪手段而不符合強姦罪的構成要件,其行為不具有法益侵犯性,不是刑法所要規制的行為。

本案中,孫某基於加薪升職的動機,自願與李某發生關係,即使事後孫某的動機沒有得以實現,也因雙方發生關係時,不存在強姦罪的手段,而不符合強姦罪的構成要件而不構成犯罪,從另一角度來說,雙方發生關係時,根本沒有違背孫某的意志,孫某是為了達到自己私慾的自願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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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姦的責任形式為故意,過失強姦不構成強姦罪

強姦罪只能由故意構成,實踐中曾發生誤將他人當成妻子發生關係的,因欠缺故意而不構成強姦罪,但是,在物件錯誤的情況下,不否認故意的成立,仍構成強姦罪,如誤將甲女當成丙女實施強姦的。

女子欲停止,男子強行進行的,侵犯婦女性自主權

何時與男子發關係是婦女性自主權的內容之一,雖然婦女同意與男子此時發生關係,但婦女不想繼續進行,而男子仍強行進行的,違背婦女意志,侵犯婦女自主權,涉嫌強姦罪。

女子欲停止, 男子強行進行, 構成犯罪嗎?

前已述及,強姦罪的手段行為是違背婦女意志的外在表現,而暴力、脅迫或其他手段是強姦罪的構成要件內容,如果沒有強姦罪的手段行為,因欠缺構成要件而不構成強姦罪,本質是這樣的行為根本就沒有違背女意志。因此,是否違背婦女意志是強姦罪的本質,婦女意志的內容就是婦女性自主權或性的自己決定權的內容,因此,物件、時間、地點及方式是否取得婦女同意,就是是否違背婦女意志的體現。

女子欲停止, 男子強行進行, 構成犯罪嗎?

本案中,雖然孫某自願與李某發生關係,且雙方行為正在進行中,但是,當孫某拒絕再繼續進行時,李某應尊重孫某的意願,不得再與其發生關係,本案中,在孫某拒絕繼續進行,而李某強行進行的行為,違背了孫某的意志,侵犯了刑法保護的法益,涉嫌強姦罪。

女子欲停止, 男子強行進行, 構成犯罪嗎?

結語:透過以上分析,本案中,孫某基於加薪和升職的動機,與李某發生關係的,因欠款強姦罪的構成要件內容,沒有違背孫某意志,而不構成強姦罪;但是,當孫某要求停止性行為,而李某強行進行的,違背了孫某意志,侵犯了刑法保護的法益,涉嫌強姦罪。您對本案及本文觀點有什麼看法呢?不妨留言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