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樣的商標註冊行為算是惡意註冊行為?

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商標註冊的需求量越來越大,申請商標註冊的人越來越多。

什麼樣的商標註冊行為算是惡意註冊行為?

無奈英文字母就只有26個,常用漢字也就三千個左右,組合資源非常有限,相同或近似的商標越來越多,導致商標註冊駁回率一路走高。

在有限的申請資源中,還不乏有惡意註冊囤積商標的行為擾亂商標註冊市場,導致商標申請人覺得商標註冊“難上加難”。

為此,為了商標註冊市場的穩定有序發展,商標局也出臺了不少政策,比如在2019年生效的商標法中就明確提出了,不以使用為目的的惡意註冊申請,理應由商標局駁回申請,不予公告。

但在商標註冊實務中,商標註冊人,商標代理人往往很難去判斷涉案的商標註冊人申請商標註冊的行為是否構成惡意註冊,是按照商標註冊申請量來區分惡意註冊行為呢,還是按照申請商標的指定註冊商品和企業服務是否一致來區分惡意註冊行為呢,亦或者是按照是否擦邊馳名或知名商標來區分惡意註冊行為呢?

不管是哪一點,似乎都有點有失公正。

如果僅僅按照商標註冊量來區分,那多少才是正當?10個算多,還是一百個算多?

之前還有人主張,一個公司最多允許申請5個商標,這個說法不免太過滑稽,很多人對這個說法“圖一樂呵”的時候,不免也會想,多少商標對於企業來講算多?

拿阿里巴巴、騰訊等公司來講,哪一個公司沒有上萬件商標呢?但有些註冊商標的人僅僅申請數十個就可以被商標局認定為惡意註冊。

所以,單從商標註冊量來區分是否是惡意註冊行為,是不現實的不尊重市場經濟環境的。

什麼樣的商標註冊行為算是惡意註冊行為?

按照商標註冊範圍和企業經營範圍相關度來區分呢?

那舉一個例子,蒙牛公司將蒙牛作為商標在1-45個類別都申請了商標,包括了化工醫療保險等,但眾所周知,蒙牛公司的主要經營範圍是乳製品,你能說人家講蒙牛申請在化工等產品上是出於惡意註冊的目的嗎?

以上都不能區分的話,有人提出,如果申請人申請註冊的商標都和馳名、知名商標相類似,就涉嫌惡意註冊,這個說法得到了廣泛的認同,但又回到了最開始的問題,申請零星幾個和馳名、知名商標擦邊的商標,算是惡意註冊嗎?萬一是巧合了呢?

在這個問題上,商標局也給出了參考,比如在認定申請人是“不以使用為目的的註冊”的商標註冊行為,主要考慮以下因素:

(一)申請人或者與其存在關聯關係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申請商標的數量、指定使用的類別、商標交易情況等;

(二)申請人所在行業、經營狀況等;

(三)申請人被已生效的行政決定或者裁定、司法判決認定曾從事商標惡意註冊行為、侵犯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的情況;

(四)申請註冊的商標與其他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標相同或近似的情況;

(五)申請註冊的商標與知名人物姓名、企業字號、企業名稱簡稱或者其他商業標識等相同或近似的情況;

(六)商標註冊部門認定應當考慮的其他因素。

可見,最終也沒有一個完全定量的指標來證明申請人申請商標的行為是惡意註冊的行為,一個商標註冊行為需要放在多種因素下綜合考量和定性。

什麼樣的商標註冊行為算是惡意註冊行為?

申請人、代理人需要充分結合各種因素進行綜合分析,這樣沒有以任何一個定量指標來判斷商標惡意註冊行為,才能起到打擊惡意商標註冊的行為,也能保護到正常商標註冊申請人的合法權利。

什麼樣的商標註冊行為算是惡意註冊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