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她們可以不懂事,但是成年人不應該不懂法;透過現象看本質,這裡是缺舟也渡人”
此前,甘肅省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就一起強姦案作出二審刑事裁決。
原審認定罪犯王小虎,男,漢族,1994年出生,初中文化,無業。
系前科犯。
曾在2017年因犯危險駕駛罪被判處拘役三個月。
緩刑六個月,並處罰金2000元。
有如下犯罪事實。
強姦幼女
1、2019年8月
王小虎透過手機社軟體認識了被害人王某及李某。
兩名幼女,均為不滿十四周歲的在校學生。
後續雙方約定在王小虎家中進行見面。
而見面后王某曾經有使用王小虎手機登入個人社交軟體的情況。
後續未能將登入資訊清除,結果發現王某和李某兩個人居然有賣Y的舉動!
於是王小虎便產生了要和她們發生關係的想法。
在加上好友商量完價格後,兩名女孩藉故推脫。
給王小虎介紹了另外一名幼女陶某。
案發時是未滿十三週歲的在校女學生。
智力殘疾為四級,具有部分性自我防衛能力。
由王某和李某兩個女子帶著陶某前往王小虎所事先約定好的賓館。
在發生關係之前,王小虎作為一個成年人。
已經能夠感知到陶某歲數不大,很有可能是幼女。
但是仍然和對方發生關係,事後支付給王、李兩人450元人民幣。
之後給了陶某50元。
2.在和陶某發生關係後,王小虎繼續和王某、李某聯絡。
並和她們兩人發生了三次關係。
事後分別向兩人支付300元、250元、250元不等的費用。
缺舟:
原審認為王小虎在明知對方為幼女的情況下。
仍然多次實施姦淫,屬情節惡劣。
在量刑上,應當從十年以上起步,最高可判處死刑。
對於已滿十二週歲不滿十四周歲的被害人。
從其身體發育狀況、言談舉止、衣著特徵、生活作息規律等觀察可能是幼女。
而實施姦淫等性侵害行為的,
應當認定行為人“明知”對方是幼女。
但一審綜合王小虎的認罪態度。
最終判了十年六個月。
後續王小虎進行上訴,可能這就是不懂法的代價吧。
從他自己的角度出發,那確實是自願發生關係。
而且三名受害者,還是使用金錢交易。
只不過在法律上來說,和未滿十四周歲的女性發生關係。
不論是否自願,都屬於強姦。
這也是我國法律為了保障未成年人成長,所做出的一種硬性規定。
而事實證明,這樣的規條確實很有必要。
能夠很多的維護幼女權益,斬斷伸過來的魔掌。
因為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根本就沒有辦法承受兩性關係帶來的影響。
她可以犯錯,但是有些人不能無知,甚至是將錯就錯。
王小虎選擇上訴。
但二審法院認為原審認定事實清楚,定罪準確,量刑適當。
駁回上訴,維繫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