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青天真的可以當庭“鍘人”嗎?你真的是想錯了

傳統小說、戲曲中稱包拯(999—1062年)擔任“開封府尹”期間有所謂“日能審陽、夜能斷陰”的說法,完全只是戲說而已。

首先,開封府作為北宋都城所在,有史可查期間經歷170位府尹,其中雖不乏寇準、范仲淹、包拯、歐陽修、呂夷簡、蔡京等名臣,但在北宋前期,只有在宋太宗趙光義、趙廷美、趙元僖、宋真宗趙恆先後以親王身份出任開封府長官時才是“開封府尹”,太子或士大夫任該職時僅稱“判開封府事”、“權知開封府”或“權發遣開封府”。因此,包拯於宋仁宗嘉佑二年(1057)三月出任的正式官銜是“權知開封府”,而非“開封府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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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由於開封府直接管理京畿重地、位高權重,又容易捲入朝中新舊黨爭的權力傾軋,所以任職都不長,平均任期只有11個月。綜觀北宋168年曆史,文人任開封府長官者,無人能任滿三年,能任滿兩年者只有6人,特別是在宋神宗朝,18年內竟更換了30任知府,平均每任任期不足8個月。因此,當包拯於宋仁宗嘉佑元年(1056)十二月,被召任權知開封府事,遷升右司郎中。翌年(1057)三月才赴任,至嘉佑三年(1058)六月卸任,升為右諫議大夫、權任御史中丞,任職開封府只有1年零3個月,這期間有史可查的司法活動並不多。事實上,北宋開封府的司法審判權非常有限。

既然開封府尹不如小說、戲曲中這麼神通廣大,它又扮演了什麼角色呢?

彰德軍節度使王饒之子、宋太祖王皇后同母弟王繼勳(?—977年)於乾德三年(965)放縱麾下未婚軍士在京城大肆強搶民女為妻,搞得開封府人心惶惶。此事發生後,皇帝親自下令,凡是京城發生的重大事件必須上承天聽,完全不見開封府的作為。加上王繼勳有隨意殺人、吃人肉(在京城家中豢養大量奴僕以供食用)惡習,事發後宋太宗派了戶部員外郎、知襍事雷德驤前往審理。在秦王趙德芳曾孫趙世居(?—1075年)意圖謀反案中,完全由御史臺審理,到了審理完畢的執行階段,才由開封府配合宗正丞沒收趙世居的家財,可見開封府對皇親國戚的惡行惡狀只能睜隻眼閉隻眼,根本未涉及對案件的實質審理。

宋代的司法機構非常完整,而且有司法考試製度。必須考試透過以後,才能擔任司法官。這種考試,稱之為“試法官”。宋代朝廷每年舉辦一到二次的考試,每次考六場,五場是案例分析,一場是法理學。總分必須達到八分,而且重案必須沒有違誤,才能及格。合格以後,就到當置司、州院或司理院擔任錄事參軍、司錄參軍與司法參軍(專職法官,不兼任其他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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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宋代是否有王婉諭稱的“審檢不分”的情況呢?

宋代司法制度強調分權與制衡,偵察機關稱為巡檢司與縣衛司,相當於現在的地方政府警察局,負責蒐集證據、捕捉犯罪嫌疑人,還有驗屍等工作。等到蒐證完畢起訴後,先由司錄司(主審民事)、左右軍巡院(主審刑事)等“鞫司”進行“推勘”(審查基本事實),根據證人的證詞、證據、報告,初步確定犯人的犯行,或者排除犯罪嫌疑人的可能後,把推勘完的案件移交給讞司(法曹或功曹)處理。

此時讞司會對被告進行“錄問”(再問一次事實、有沒有冤情),若被告喊冤,則會否決前面程式,更換法官重來一次,稱為“翻異別勘”,因此被告隨時翻供的權利,而且北宋時期可以使用三次,南宋可使用五次。等到一切都沒有問題,才會報給幕職官,由幕職官會把所有的卷宗都再看一遍,如果有疑點,就會退回重審,沒有疑點,就會根據法律做出擬判,開封府的長官再參考擬判做出“檢法”(判決),徒以上罪的奏聞,笞杖罪判決後執行。

在這三道程式中,三個法官都不可以重複,而其中嫌犯可以在任何一個時間點喊冤,一旦喊冤,就要重來。前兩個法官,負責事實審查,最後的法官,才負責法律適用。可知北宋時期的偵察、起訴、審理,都不是由一個人可以處理,更不存在所謂的“師爺”,代表中國在宋朝時期已擁有完整的專職法官、檢審分離體系,以及上訴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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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是慎刑的年代,從判決死刑到殺頭,要經歷的上訴、核准執行等程式高達9到13道,且宋仁宗尤重人命,被告不可能當庭被鍘。由於宋代存在6到8個審級的上訴,遭判死刑案件,還須皇帝核准才可執行,這又得經過3至5個“覆奏”,等到這十多幾道程式走完,被告才會被執行死刑。依《宋史.職官志》記載,開封府類似今一審地方法院的審判機關,只受理百姓案件及官吏所犯輕微案件,既不存在一審就判被告死刑定讞,更不可能當庭“鍘人”。而遍查中國歷史,歷朝歷代均未出現過鍘刀這種刑具,宋代執行死刑,也只是斬刑(斬首)、絞刑而已,元代雜劇中始出現的“龍頭鍘”、“虎頭鍘”、“狗頭鍘”等刑具,完全是子虛烏有。

之所以在民間傳說故事裡包青天動輒以“三鍘刀”鍘人、嚴刑逼供、手持明代才出現的“尚方寶劍”,完全是基於元代的政治腐敗與法治不彰,民眾期盼出現公正廉明的清官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