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租牌”買車,一個“租牌”賺錢,沒出事兒的時候總覺得沒有風險,出了事兒,就是兩敗俱傷。
據媒體報道,原告沈先生名下無車無指標,於是就透過朋友姜大姐認識了被告夏先生,租了夏先生的車牌。可最終,沈先生卻把夏先生告上了法庭。
事情要從2019年5月說起,沈先生租下夏先生的車牌後,給姜大姐轉了57,000元,“合同”裡寫明租賃期是5年,也就是從2019年5月13號到2024年5月12號。雙方約定,夏先生協助沈先生辦理車輛登記。
然而,在辦理過戶手續的時候,夏先生才知道車牌的實際使用者不是沈先生,而是一位姓宋的女士。沈先生則表示宋女士是自己的女朋友,租牌買車的是自己,這輛車誰來開,並不需要夏先生同意。
夏先生說,籤合同時,他專門寫明瞭:甲方轉租車牌,乙方無條件收回。
所以在第一次辦理過戶的時候,就遇到了一道檻,但雙方再次協商後,沈先生還是同意將車牌租給宋女士使用,並重新寫了一份車牌使用協議,將現使用人改為宋女士。這塊車牌,最終被掛在了宋女士一輛價值89萬元的寶馬車上。
之後,宋女士還和夏先生簽訂了一份假的借款協議,內容為夏先生向宋女士借款89萬,將名下的寶馬車抵押給宋女士使用。
到了2020年9月,事情又發生了變化,宋女士提出這個車牌她不用了。租牌的沈先生告訴夏先生,因為車牌租賃期還沒到,自己想重新買一輛車,需要夏先生配合過戶。這讓夏先生對沈先生的身份起了疑心:
夏先生稱:
他就是靠轉租車牌、賺取差價掙錢的。
夏先生還表示,2020年9月,宋女士提出不再使用車牌時,他就配合宋女士過了戶,並達成了協議。雙方簽了一份收據,上邊寫明,夏先生89萬欠款已還清,解除寶馬車抵押,之後雙方辦理了車輛過戶手續。
夏先生認為,他已經和車牌的實際使用人宋女士達成了協議,所以他之前和沈先生簽訂的車牌租賃協議已經作廢,不再有效。
沈先生則認為,自己付錢與夏先生簽訂協議,租期還未到,夏先生如果不能配合辦理車輛手續,就應返還租賃費用。
近日,北京市平谷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此案,經審查,法院確認,
夏先生實際收取到的車牌租賃費用為5萬元,開庭當天,法官對本案做出判決:
原告沈先生與被告夏先生簽訂的小客車車牌指標租賃協議書無效。
被告夏先生以本判決生效後7日內返還原告5萬元。
駁回原告沈先生的其他訴訟請求。
小編這裡提示大家,
把牌照以盈利為目的轉讓給任何人使用,都是違法行為,對雙方來說都可能面臨非常不利的結果。
出租方可能面臨被沒收車牌指標,租賃方可能會被限制搖號並列入不誠信黑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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