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老年人兜售有毒、有害保健食品 兩被告人“坑老”一審獲刑

據長沙市嶽麓區法院公眾號4月9日訊息,4月8日,長沙市嶽麓區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審理了被告人曾某、彭某銷售有毒、有害食品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並當庭宣判。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9年5月,被告人曾某、彭某商議共同出資,利用在某生物有限公司供職時掌握的客戶資料,向患有糖尿病等慢性病的老年人電話推銷保健品,所獲利潤平分。

向老年人兜售有毒、有害保健食品 兩被告人“坑老”一審獲刑

從2019年5月至9月,曾某、彭某虛構長沙市糖尿病康復指導中心、中老年慢性疾病控制中心等單位,刻制印章,並假稱自己系該單位的工作人員、專家老師,在明知“301中華活胰寶”“聖方牌知葛膠囊”(基因口服胰島素II代)保健品中非法新增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後經鑑定為“鹽酸二甲雙胍”等物質)的情況下,將從別處購買的該兩種保健品,向多位60至90歲、身患糖尿病等多種慢性疾病的老人進行推銷,銷售金額共計人民幣6萬餘元。

2020年9月10日,曾某被抓獲歸案。同日,彭某主動向公安機關投案。兩人到案後均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並自願認罪認罰。

向老年人兜售有毒、有害保健食品 兩被告人“坑老”一審獲刑

另查明,曾某、彭某在不具備食品、藥品經營許可資質的情況下,共同銷售“301中華活胰寶”“聖方牌知葛膠囊”“延壽片”“鹿心血”等產品,從中牟取非法利益。

案發後,兩人分別向公安機關退繳違法所得人民幣5萬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曾某、彭某銷售明知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其行為均已構成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同時,曾某、彭某向不特定多數消費者銷售明知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保健品,侵害了不特定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或使不特定消費者的合法權益處於被侵害的危險狀態,損害了社會公眾利益,除承擔刑事責任外,還應承擔民事侵權責任。長沙市嶽麓區人民檢察院作為公益訴訟起訴人,要求曾某、彭某連帶支付懲罰性賠償金人民幣60萬餘元,並在省級以上媒體公開賠禮道歉,於法有據,予以支援。

綜合曾某、彭某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其行為對社會的危害程度,法院依法做出一審判決:被告人曾某、彭某犯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 一年六個月,並分別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扣押在案的兩被告人退繳的違法所得人民幣十萬元依法予以沒收,上繳國庫;責令曾某、彭某在判決生效後三十日內向公益訴訟起訴人長沙市嶽麓區人民檢察院支付十倍懲罰性賠償金人民幣六十萬餘元,並在省級新聞媒體就其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為向消費者公開賠禮道歉。

(北青-北京頭條記者 郭琳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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