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中國檢察網
釋出了一起案件資訊的起訴書
鎮雄一男子
因前妻不回其電話及微信
酒後駕車到前岳母家放火……
被鎮雄警方依法逮捕
到底是怎麼回事?
我們一起來看看!
酒後開車到前丈母孃家,放火
因涉嫌放火罪,於2021年2月19日被鎮雄縣公安局刑事拘留,經我院批准,於2021年3月4日被鎮雄縣公安局執行逮捕。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1年02月4日22時許,被告人汪旭因其前妻成某某不回電話及微信,
其酒後駕車到鎮雄縣中屯鎮青山村其前岳母楊某某家,從窗戶進入無人居住的楊某某家中,用打火機引燃床單後離開,致楊某某家房屋受損家中財物被燒燬,
經鎮雄縣消防救援大隊統計,損失共計50573。50元。
本案由雲南省鎮雄縣公安局偵查終結
鎮雄縣人民檢察院對此案提起公訴
認定事實的證據如下:
1、被告人汪旭的供述和辯解;
2、被害人楊某某陳述;
3、相關證人證言及其他相關證據。
上述證據收集程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汪旭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並自願認罪認罰。
鎮雄縣人民檢察院認為:
被告人汪旭的行為觸犯了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四的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被告人汪旭自願認罪認罰,可對其從輕處罰,建議判處被告人汪旭三年以上四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法律連線:
上述案例中,被告人只造成了50000多塊錢的財產損失,但是,卻可能被判處3年以上4年一下的有期徒刑!而且還是在自願認罪認罰的情況下!
根據我國法律,
放火罪
是非常大的,“最低消費”就是3年起步,最高10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
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小編提醒
一定要正確處理個人情緒
而且少喝酒
不要因為喝酒做出一些讓自己後悔一輩子的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