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房協議都簽了,突然不想買還需要支付中介費嗎?

日常生活中,老百姓買房賣房,大多都會找中介。但如果買賣雙方在中介公司的介紹服務下籤訂了協議,然而其後購房者因種種原因不想要房子了,拒絕履行合同,那麼這種情況下,買賣雙方還需要支付中介費嗎?

我們來以案釋法

基本案情

買房協議都簽了,突然不想買還需要支付中介費嗎?

姚某想要購買房屋,便透過長興一家房產公司尋找合適的房源,並於2019年1月12日,與賣家阿亮在該房產公司的介紹促和下籤訂了一份房屋產權轉讓買賣協議。房屋面積149。42平方米,含汽車位一處,轉讓價為232。8萬元。同時約定:在當月25日前辦理房屋過戶手續,中介費由買賣雙方協商支付,若一方違約則中介費由違約方支付。

然而,協議簽訂後,姚某卻於當月28日表示拒絕履行協議。

房產公司認為姚某的行為違約,應按照之前簽訂的協議約定承擔中介費,於是向長興縣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判令姚某立即支付中介費4萬元。

庭審現場

姚某變卦為哪般?

買賣不成是誰的責任?

姚某需要承擔中介費嗎?

針對以上問題,庭審現場原被告及第三人阿亮三方展開了激烈辯論。

原告房產公司稱:姚某在簽訂協議後,又以房屋價格太高反悔拒絕履行協議,已構成違約,應按照協議約定支付中介費4萬元。

被告姚某辯稱:其確實與房產公司、阿亮簽訂了《房屋產權轉讓買賣協議》。簽訂的協議是無效的,買的房產存在交易不能的客觀事實,房產公司應承擔全部過錯責任,也無權收取任何費用,法院應駁回其全部訴請。理由為�:

第一,賣房一方僅有阿亮一人簽字,其妻子阿紅沒有在協議上簽字認可交易。

第二,後來根據不動產交易中心的材料才知道,買的房產上還有127萬餘元抵押債權,也直到簽訂協議的三個月後的4月12日,上面的房貸才還清,但房產公司在簽訂協議時隱瞞了這一事實。

第三,房產公司並沒有和他簽訂書面的房地產經紀服務合同,不能收取任何中介費。

第三人阿亮稱:房產確實是其和妻子阿紅共同共有的,但姚某在簽訂合同時知道其夫妻二人是真心出賣的,還支付了1萬元定金。姚某違約後,房產已賣給他人也說明阿紅完全同意出賣房產。在簽訂協議十幾天後其就清空了房產和準備提前歸還貸款、協助辦理過戶。

最終,長興法院判決駁回原告房產公司要求被告姚某支付4萬元中介費的訴訟請求。

一審判決後,雙方當事人均服判息訴,未提起上訴。

法官說法

先來學習個關鍵詞

居間合同:又稱“中介服務合同“,是指居間人根據委託人的要求為委託人與第三人訂立合同提供機會或進行介紹,而委託人須向居間人給付約定報酬的協議。——本案房產公司訴請的前提是與姚某之間有居間合同。

諾成合同:自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時即可成立,不以一方交付標的物為合同成立要件的合同,當事人交付標的物屬於合同成立後的履行行為。買賣合同、居間合同是典型的諾成合同。

爭議焦點一:案涉房屋居間協議是否有效?

法官:居間合同是諾成合同,三方之間已經成立了居間關係。

本案中,協議中包括了買賣雙方與房產公司的居間合同的權利義務,也存在買賣合同與居間合同的競合。事實上,房產確實是阿亮和阿紅的夫妻共有財產,阿亮以自己的名義單獨簽訂房屋產權轉讓買賣協議、未在協議中明確房產的抵押情況,勢必會影響到房屋買賣合同的效力,但並不必然導致居間合同的無效。

居間合同是諾成合同,只要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房產公司在姚某及阿亮之間進行了溝通協調,客觀上提供了媒介服務,且三方共同簽訂了協議等,因此,三方之間已經成立了居間關係,不能僅因未能訂立書面的房地產經紀服務合同就否定實際發生的居間法律關係。

因此,對於姚某的該項抗辯意見,法院不予採納,案涉房屋居間合同關係依法成立並生效。

既然居間合同關係依法成立

為何法院駁回原告訴請?

這就涉及到本案的第二個爭議焦點

焦點二:姚某是否應當向居間方支付佣金?

法官:簽訂合同前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存在主觀過錯。

雖然居間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託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報酬,但並不意味著,只要買賣雙方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居間人就一定可以收取佣金。居間人應當就有關訂立合同的事項向委託人如實告知。居間人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損害委託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報酬並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本案中,居間人提供的訂約資訊直接影響到雙方的售、購房決定,其資訊是否真實全面至關重要。房產公司作為房屋買賣合同的居間人,負有對房產進行相應調查並如實報告的義務。然而,該房產公司在未明確房產所有權人及存在抵押債權,且未提供其他共有權人(阿紅)有效委託手續的情況下,就促成姚某與阿亮簽訂協議,難以認定已盡到謹慎注意義務。

雖然阿亮和房產公司均提到阿紅同意售出房產、抵押債權不影響交易,但是,上述存在的風險均未在協議中體現。結合庭審陳述,房產公司對上述風險會影響到合同履行這一可能性後果是存在認知的,在這種情況下,其在簽訂合同前沒有將相關情況告知姚某顯然存在主觀過錯。

綜上,房產公司在簽訂協議時未盡到報告義務,因此不具有居間報酬請求權,故法院對原告的訴請不予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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