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類民營企業家的14宗罪 如何用1套方案解決涉稅問題

有不少稅務籌劃專家總結了民營企業家在成長過程中的涉稅風險罪型別:

第一類、逃稅罪:

是指納稅人採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稅款數額較大的行為。

第二類、抗稅罪

抗稅罪是指以暴力、威脅方法拒不繳納稅款的行為。

其中的暴力有兩種:一是對人暴力,即對履行稅收職責的稅務人員的人身不法行使有形力,使其不能正常履行職責;二是對物暴力,即衝擊、打砸稅務機關,使稅務機關不能從事正常的稅收活動。

第三類、逃避追繳欠稅罪

是指納稅人欠繳應納稅款,採取轉移或者隱匿財產的手段,致使稅務機關無法追繳欠繳的稅款,數額較大的行為。

第四類、騙取出口退稅罪

是指故意違反稅收法規,採取以假報出口等欺騙手段,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數額較大的行為。

常見的欺騙手段有:串通出口經營權企業,非法獲取出口單證、代理出口業務。串通不法生產銷售企業,非法獲取虛開、代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串通不法商人與外貿企業非法調匯,從中獲取非法利益。

第五類、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罪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虛開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是指有為他人虛開、為自己虛開、讓他人為自己虛開、介紹他人虛開行為之一的。

“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是指可以用於申請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非增值稅專用發票,如運輸發票、廢舊物品收購發票、農業產品收購發票等。

虛開的稅款數額在一萬元以上,或者致使國家稅款被騙數額在五千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15類民營企業家的14宗罪 如何用1套方案解決涉稅問題

第六類、虛開發票罪

虛開發票罪,是指為了牟取非法經濟利益,違反國家發票管理規定,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和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以外的發票的行為。

第七類、偽造、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罪

偽造、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的

客體

,是增值稅專用發票和偽造增值稅專用發票。偽造、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的責任形式是

故意

。這裡的故意,是指明知是偽造、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而

有意實施

的主觀心理狀態。

第八類、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罪

是指違反國家有關發票管理法規,故意非法

出售

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行為。

本罪的主觀方面是直接故意。只要行為人故意實施了非法出售的行為,則不論出於何種動機和目的,也不論其是否達到營利目的,均構成本罪。過失不構成本罪。

第九類、非法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購買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罪

非法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及其他可抵扣憑證,或者購買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及其他可抵扣憑證,份數在250份以上的,構成大案要案。

第十類、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罪

偽造增值稅專用發票及其他可抵扣憑證,或者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及其他可抵扣憑證,份數在250份以上的,構成大案要案。

第十一類、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發票罪

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國家有關發票管理法規,實施了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發票的行為。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發票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一般以營利為目的。一是偽造;二是擅自制造。

第十二類、非法出售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罪

刑法第二百零九條第三款,非法出售可以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非增值稅專用發票五十份以上或者票面額累計在二十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第十三類、非法出售發票罪

出售是指以一定的價格將非法制造的普通發票賣出的行為。

非法出售發票罪是指違反發票管理規定,非法出售各種不能用於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發票的行為。

第十四類、持有偽造的發票罪

是指明知是偽造的發票而持有,並且數量較大的行為。持有,是指行為人實際支配、控制數量較大的假髮票的一種持續狀態,既可以隨身攜帶、放置或藏匿在某一地點,也可以委託他人保管,只要在行為人控制之下即可。

第十五類、免費用工陽光節稅

透過集中安置殘疾人就業,從而享受國家增值稅優惠,100%即徵即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