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盛鎮|關於加強煙花爆竹燃放管理的通告

和盛鎮|關於加強煙花爆竹燃放管理的通告

和盛鎮|關於加強煙花爆竹燃放管理的通告

寧縣公安局

關於加強煙花爆竹燃放管理的通告

為減少空氣汙染,改善環境質量,維護公共安全、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群眾人身財產安全,營造良好生活生產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慶陽市煙花爆竹燃放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現就寧縣禁限燃放煙花爆竹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區域:和盛街區及各鄉鎮街道規劃區。

二、禁限燃放時間:除大年三十至初三、正月初五、正月十五可以燃放符合規定的煙花爆竹外,其他時間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三、禁放區域以外的下列區域或場所,嚴禁任何單位及個人燃放煙花爆竹:

(一)文物保護單位、圖書館、檔案館、博物館、美術館、展覽館、紀念館等;

(二)自然保護區、森林公園、風景名勝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

(三)車站、停車場等交通樞紐以及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

(四)易燃易爆物品生產、儲存單位,石化產業園區、加油(氣)站、液化氣供應站(點)、油庫等;

(五)輸變電設施安全保護區內;

(六)山林、草原等重點防火區及設定有防火標誌的綠地;

(七)國家機關辦公區、醫療機構、幼兒園、學校、敬老院;

(八)商場、集貿市場、公共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

(九)城市主次幹道、隧洞、隧道、立交橋、過街天橋、地下人行通道及地下綜合管廊;

(十)縣人民政府規定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其他地點(場所)。

四、禁放區域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燃放煙花爆竹不得有以下行為:

(一)不得采取可能危害公共安全、人身和財產安全的方式燃放煙花爆竹;

(二)不得妨礙行人、車輛、航空器安全通行或者影響交通秩序;

(三)不得向人群、車輛、窨井投擲或者放置點燃的煙花爆竹;

(四)不得在樓道、屋頂、陽臺、視窗、室內及公共走廊燃放或者向外拋擲煙花爆竹;

(五)不得采取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燃放。

五、禁限燃放情形:舉辦焰火晚會活動依法實行許可制度,任何單位和個人未取得公安機關核發的《焰火燃放許可證》,不得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經批准舉辦的焰火晚會和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須在指定區域內燃放。未經許可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的,公安機關將依據《慶陽市煙花爆竹燃放管理條例》第十九條之規定責令停止燃放,並對責任單位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重汙染天氣應急響應啟動後,全縣範圍內全時段禁放煙花爆竹。

六、禁止攜帶煙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禁止在托執行李、包裹、郵件中夾帶煙花爆竹。

七、對違反上述規定的單位和個人,將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後果、危害公共安全,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八、物業服務企業、賓館、酒店等單位對服務區域內違法燃放煙花爆竹的行為,應當及時予以勸阻;勸阻不成的,應當向公安機關報告。公安機關鼓勵廣大群眾主動制止和積極舉報違反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管理規定的行為,並將及時處理群眾舉報的違規行為。

舉報電話:110。

本通告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寧縣公安局

2020年5月1日

編輯丨寧縣公安局融媒體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