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榆社縣宋二明破壞盜竊我企業財產問題的反映信

尊敬的中央第三督導組:

我是榆社縣箕城鎮石花村村民任珍餘,榆社縣碧錦福利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證號:142421196302091010,手機號:18734827578。我實名舉報榆社縣宋二明破壞盜竊我企業生產廠房及生產裝置,給我及公司造成了不可估量的經濟損失。在全國掃黑除惡專項鬥爭常態化及全國政法系統教育整頓之際,宋二明公然挑釁國家權威,猖狂犯罪;榆社縣公安局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作為公民、作為受害人,感謝中央能給我這個機會,揭發宋二明的違法犯罪事實及監督榆社縣公安區域性分人員是否作為宋二明黑惡勢力的保護傘。

一、報案及舉報事實經過

2021年5月25日,我代表公司透過110向榆社縣公安局報案,110、刑警隊到場後阻止了宋二明繼續盜竊第二個成品庫行為。隨後宋二明電話威脅我不該向公安局報案,應該找他協商解決。我明確告訴他:“我和你既沒有業務來往也沒有經濟糾紛,你也從來沒有和我說過拆我廠房變賣的事情,對此事我不知情更不同意,你這樣做純屬是犯罪”。

5月28日我諮詢公安局案件情況,公安局答覆:“你們這案屬於經濟糾紛,應向法院起訴”。榆社縣公安局不依法出具案件不予受理告知書,且僅以口頭方式告知該案不屬於刑事管轄範圍,應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來解決糾紛,屬於典型的有案不立。隨後宋二明又給我來電說:“他可以將賣給廢品收購站的錢給我,來了結此事”。我沒有同意也不會同意。

6月3日我向山西省政法委舉報此事。8月20日榆社縣公安局自稱刑警隊的王晉春及副隊長薛永生電話告知我:“他們接到晉中市公安局安排,透過實地調查,宋二明盜竊你公司廠房的事實不存在,查無此事”。期間宋二明曾電話威脅我說:“在晉中市和榆社縣公檢法沒有他擺不平的事情,你告也是白告”。

二、宋二明猖狂盜竊我公司財產的事實

我公司名稱:榆社縣碧錦福利建材有限公司。位於榆社縣箕城鎮山泉峪,2009年底由於市場原因公司暫停生產。2021年5月24日與25日宋二明趁留守人員有事不在公司期間,組織多名不明身份人員,用破壞性行為將公司2520平方米生產車間(鋼結構)、1200 平方米成品倉庫(鋼結構)拆毀及廠房內的部分生產裝置與配套設施盜竊,並“賣”給了榆社縣板坡村村東的“廢品收購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盜竊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凶器盜竊、扒竊公私財物的行為。宋二明作為一個具備完全刑事責任能力的成年人以非法佔有我公司財物為目的,明確地意識到其盜竊行為的物件是他人所有或佔有的財物,其具有竊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不論是主觀上還是客觀上,宋二明的行為均符合盜竊罪的構成要件。我作為受害人向榆社縣公安局提供了多張廠房拆前、拆後及廢品收購站贓物照片,還有相關人員(宋二明、110民警等現場錄音錄影)為證。鐵的事實明擺眼前,萬萬想不到的是榆社公安局認定“查無此事”。

榆社縣公安區域性分公職人員是否作為宋二明黑惡勢力的保護傘

作為保衛榆社縣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的重要國家機關單位,按照管轄範圍和型別,依法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的報案,是公安機關的法定職責;如果榆社縣公安局堅決認定本案系因經濟糾紛引起的事件,也需要其查清案件事實後向我出具書面的結論,如不予立案告知書等,這是公安機關的法定義務。榆社縣公安局某些民警非但不積極依法履行黨和人民賦予其的神聖職責,反而漠視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置人民利益於不顧。即便報案的不屬於刑事案件,立不了案,公安也應該受理,受理不等於立案,公安是受理後再決定是否立案。榆社縣公安局某些民警自始至終並未向我出具案件不予受理或宋二明不存在違法犯罪行為的書面結論,榆社縣公安局某些民警行為內容於法相悖,且嚴重違反相關法律。

宋二明光天化日、明目張膽破壞盜竊我企業財產的事實連宋二明本人也完全承認,但榆社縣公安局某些民警卻認為其不存在犯罪事實。我企業的廠房和生產裝置不會憑空消失,如果宋二明的盜竊事實不存在,那我廠房及裝置去向何處?是否盜竊另有其人,榆社縣公安局某些民警是否也應就此事調查清楚?

關於宋二明的其他犯罪線索

宋二明曾經在1983年全國“嚴打”期間,因犯案曾被判處過有期徒刑。出獄後多年來盤踞榆社縣城,以非法放高利貸和暴力收貸的方式,強行逼走多家榆社縣規模企業,給榆社縣社會和經濟發展造成不可估量的損失。其中有:遊三毛投資興辦的“東莊塑膠廠”、王利民興辦的“郝北萬頭養驢場”和河北省人楊雙慶來榆社興辦的“房地產公司”。先以騙放高利貸後暴力收貸,後以宋二明兄弟三人為頭目的一夥人等活活將他們先後打跑,至今躲得不敢回榆社縣,企業也就此倒閉。以上事件榆社縣人盡皆知、影響極大,已形成黑社會性質的惡勢力,有關部門只要調查很快便知。

我的請求

詳盡調查宋二明的違法犯罪事實

查清榆社縣公安局甚至晉中市公安局內是否有宋二明的保護傘

如果榆社縣公安局堅持認為此事不涉及到刑事犯罪,向我出具書面的案件不予受理告知書,並查清我的廠房及裝置在光天化日之下去向何處?

自十八大以來就一直在著力強調依法治國,全國掃黑除惡專項鬥爭常態化、全國政法系統教育整頓的今天。以宋二明為首的盤踞在榆社縣多年的這股黑惡勢力仍然明火執仗、猖狂至極,嚴重威脅到榆社縣當地企業及人民百姓的生存和生命財產安全,嚴重威脅到榆社縣當地社會和經濟的正常發展。懇請中央第三督導組能為我們做主,嚴懲這群害群之馬,深挖保護傘,還榆社縣社會經濟發展和人民群眾一個平安祥和的生存生產環境。

舉報人:任珍餘

二0二一年九月八日

後附:一、舉報人身份證影印件

二、相關參考法律法規條文

宋二明盜竊我公司廠房、庫房前的照片和盜竊後

的廢墟照片及賣給收購站後的贓物照片

相關錄音及錄影證據

相關參考法律法規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凶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以下簡稱《程式規定》)第一百六十六條公安機關對於公民扭送、報案、控告、舉報或者犯罪嫌疑人自動投案的,都應當立即接受,問明情況,並製作筆錄,經核對無誤後,由扭送人、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自動投案人簽名、捺指印。必要時,應當錄音或者錄影。第一百六十八條 公安機關接受案件時,應當製作受案登記表,並出具回執。

兩高兩部《關於辦理黑惡勢力犯罪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的通知中第六條依法嚴懲“保護傘”中22。《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三款中規定的“包庇”行為,不要求相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利用職務便利包庇黑社會性質組織的,酌情從重處罰。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事先有通謀的,以具體犯罪的共犯論處。23。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對辦理黑惡勢力犯罪案件中發現的涉嫌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收受賄賂、瀆職侵權等違法違紀線索,應當及時移送有關主管部門和其他相關部門,堅決依法嚴懲充當黑惡勢力“保護傘”的職務犯罪。

《關於辦理黑惡勢力犯罪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第十四條明確規定具有下列情形的組織,應當認定為“惡勢力”:經常糾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區域或者行業內多次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百姓,擾亂經濟、社會生活秩序,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但尚未形成黑社會性質組織的違法犯罪組織。惡勢力一般為三人以上,糾集者相對固定,違法犯罪活動主要為強迫交易、故意傷害、非法拘禁、敲詐勒索、故意毀壞財物、聚眾鬥毆、尋釁滋事等,同時還可能伴隨實施開設賭場、組織賣淫、強迫賣淫、販賣毒品、運輸毒品、製造毒品、搶劫、搶奪、聚眾擾亂社會秩序、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交通秩序以及聚眾“打砸搶”等。

盜竊前我公司生產廠房和庫房部分照片

關於榆社縣宋二明破壞盜竊我企業財產問題的反映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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盜竊後我公司的廠房庫房部分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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賣給廢品收購站後的贓物照片

關於榆社縣宋二明破壞盜竊我企業財產問題的反映信

此致

中央第三督導組

反映人:任珍餘

2021年9月20日

免責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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