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衡水病人麻醉後,手術醫生收取13000元專家費被投訴丨醫法匯

作者:醫法匯

近日,河北衡水武邑李先生反映稱,其母親因子宮脫垂到武邑縣醫院住院治療,9月17日下午,其母親被推進手術室進行麻醉後,一名醫生通知準備13000元現金給專家。最終李先生家屬把錢轉賬給了大夫。醫院負責人迴應,收費合規,專家費不透過醫院。武邑縣衛健局迴應病人麻醉後收專家費,對此事已介入調查。(來源:新京報)

近些年,邀外院專家會診收取專家費用被患方投訴的新聞報道屢見不鮮,進一步激化了醫患關係,醫方認為這是收取的勞務費,患方認為是索要紅包的行為。而一部分網友則傾向認為“患方過河拆橋”。對此,醫法匯醫事法律團隊創始人張勇律師認為,應理性看待相關事件。

院外會診對於患者、邀請會診的醫療機構和會診醫生以及國家醫療衛生事業的發展而言,均是利好的。患者本人能得到更好的治療,免除了到外地治療的時間和醫療成本;邀請會診的醫療機構和醫生可以與會診醫生交流,提高自身的醫療水平;對於出診醫生而言,可以取得一定的經濟回報;而國家也在鼓勵和規範醫師多點執業,構建醫聯體,這有利於解決一些基層地區醫療資源匱乏、分佈不均、患者看病難的問題。雖然專家會診存在眾多利好,但是不規範的會診行為同時也是產生醫療糾紛的誘發因素。

河北衡水病人麻醉後,手術醫生收取13000元專家費被投訴丨醫法匯

私自 “飛刀”涉嫌違規執業,或將面臨處罰。

目前,合法的“飛刀”應遵循《醫師外出會診管理暫行規定》的程式,邀請會診的醫療機構擬邀請其他醫療機構的醫師會診,需向會診醫療機構發出書面會診邀請函。內容應當包括擬會診患者病歷摘要、擬邀請醫師或者邀請醫師的專業及技術職務任職資格、會診的目的、理由、時間和費用等情況,並加蓋邀請醫療機構公章。用電話或者電子郵件等方式提出會診邀請的,應當及時補辦書面手續。醫師擅自外出會診的,由所在醫療機構記入醫師考核檔案;經教育仍不改正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如果違反《執業醫師法》《醫師執業註冊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則涉嫌非法行醫,一旦查實將會受到相應的行政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還會被追究刑事責任。

目前院外專家會診費用定價標準各地不同,一般為200-1500元左右,明顯偏低。

目前全國沒有出臺關於專家會診費的參考標準,特別是院外會診手術費,各地區均不同。據網路檢索,北京、廣東、重慶醫院按照特需或個性化醫療管理,由公立醫院自主確定價格,一般為600-1500元不等。山東省立醫院的會診費用目前仍按照十幾年前物價局制定的會診標準(市內200元,出市300元)執行。

河北衡水病人麻醉後,手術醫生收取13000元專家費被投訴丨醫法匯

(圖片來源:山東省立醫院官網)

根據規定,會診中涉及的治療、手術等收費標準可在當地規定的基礎上酌情加收,加收幅度由省級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衛生行政部門確定。而類似新聞事件中動輒上萬的專家費,並不符合收費標準。但是如果嚴格按照規定的收費標準執行,薪酬水平太低,不容易調動專家的積極性,基本沒有醫師願意去院外會診。

會診費應納入財務部門統一核算,不得支付給會診醫師本人。會診醫師不得接受邀請醫療機構的報酬。

會診醫療機構由於會診產生的收入,應納入單位財務部門統一核算。會診中涉及的會診費用按照邀請醫療機構所在地的規定執行,收款方應當向付款方開具發票。如果醫療機構違反規定,存在應當開具而未開具發票的情形,稅務機關會責令改正,並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會予以沒收。

河北衡水病人麻醉後,手術醫生收取13000元專家費被投訴丨醫法匯

依照規定,邀請醫療機構支付會診費用應當統一支付給會診醫療機構,不得支付給會診醫師本人。醫療機構根據診療需要邀請的,差旅費由醫療機構承擔;患者主動要求邀請的,差旅費由患者承擔,收費方應向患者提供正式收費票據。會診醫療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給付會診醫師合理報酬。醫師在國家法定節假日完成會診任務的,會診醫療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高會診醫師的報酬標準。醫師在外出會診時不得違反規定接受邀請醫療機構報酬,不得收受或者索要患者及其家屬的錢物,不得牟取其他不正當利益。

在國家沒有出臺新的規定前提下,目前大多數醫生收取的會診費是合情、合理但不合法。雖然醫患雙方之前已經就會診費的問題達成一致,但這種靠你情我願達成的私下協議,本身就存在很大的法律風險。一旦手術效果不好,就容易引發醫療糾紛,遭到投訴後,作為醫生就會很受傷很委屈。一切按照法定程式去做,才是保護自己最好的方式。

目前,《中華人民共和國醫師法》確立了醫師“多點執業”制度,國家有關部門也在試點探索醫療服務價格改革和最佳化,平衡好醫療事業和各方承受能力,促進醫療資源有效供給和均等化,同時配合有關部門深入推進公立醫院薪酬制度等相關改革,充分反映醫務人員技術勞務價值。建議醫師們要遵守法律法規,規範執業,保護自己;也建議新聞媒體真實報道,引導正確的社會價值觀,構建和諧醫患關係。張勇律師說。

(本文系醫法匯原創,轉載請註明來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