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從銀行貸款
再轉借給他人
此類民間借貸合同不僅無效
還可能觸犯法律!
近日,寧海法院就審結了這樣一起案件:
案情回顧
陳某和王某曾經是同事,因為談得來兩人成為了鐵哥們。
2019年5月
,陳某以資金週轉困難為由向王某借款,出於對哥們的信任,王某沒有絲毫猶豫便答應了。
自2019年5月23日起至2020年5月24日
一年時間裡,王某透過微信、支付寶、銀行轉賬陸陸續續
借給陳某85萬元
。雙方約定
月利息為1%
,而陳某僅支付了23400元便沒了下文。王某多次催討無果後,將陳某訴至法院,要求歸還借款850000元並支付已經產生的利息85500元。
案件細節
承辦法官接手案件後,發現王某提供的證據僅有微信、支付寶以及銀行轉賬記錄,
並沒有出具借條
。事情肯定沒有想象得這麼簡單,於是法官在庭前將王某傳喚至法院,做了詳細的筆錄。
在法官的詢問下,王某交代了所有借款的細節,
借款款項均來自於各大銀行的貸款,並且陳某也知曉。
雙方約定的月利率1%是陳某在支付銀行貸款利息之外,
額外支付給王某的利息
。而對於陳某將借款用於開設賭博網站一事,王某表示自己並不知情。
法院判決
法院經審理認為
,民間借貸中,出借人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又轉貸給借款人的民間借貸行為,既增加了融資成本,又擾亂了信貸秩序,根據法律規定,
套取金融機構貸款轉貸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無效。
合同無效或被撤銷後,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遭受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本案中,
王某將從銀行貸款的款項轉借給陳某,因此雙方的民間借貸合同無效
。
故扣除陳某已經支付的部分款項,陳某應返還826600元。故依法判處陳某返還王某款項826600元,駁回王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
根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
民間借貸中出借人如若套取銀行等金融機構資金又轉貸給他人,此類民間借貸合同無效。
市民在日常生活中切忌打這種賺取中間利息的如意算盤,以免觸犯法律底線。
其實,
這種行為還有可能涉及犯罪
高利轉貸罪
,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的規定,
以轉貸牟利為目的,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高利轉貸他人
,違法所得數額較大的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法條連結: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三條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無效:
(一)套取金融機構貸款轉貸的;
(二)以向其他營利法人借貸、向本單位職工集資,或者以向公眾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資金轉貸的;
(三)未依法取得放貸資格的出借人,以營利為目的向社會不特定物件提供借款的;
(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借款人借款用於違法犯罪活動仍然提供借款的;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六)違背公序良俗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條 禁止高利放貸,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
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的,視為沒有利息。
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約定不明確,當事人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當地或者當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市場利率等因素確定利息;自然人之間借款的,視為沒有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