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偷偷將房子賣了,妻子有權利要回嗎

文章來源:貝殼南京站

丈夫偷偷將房子賣了,妻子有權利要回嗎

2021年6月,南京江寧區一對年過六旬的老夫妻因為賣房鬧上法庭,引起眾多爭議。

2020年張先生和李女士夫婦(化名)因拆遷補償獲得了一套房屋,該房屋登記在張先生一人名下。兩人因為感情不和,後辦理了離婚手續。李女士曾起訴張先生在房產證中增加其為共同所有人,法院判決張先生限期履行,但張先生仍未增加李女士為共同所有人。

2021年3月份,張先生將房屋以500萬的價格賣給韓先生,雙方順利辦理了房屋所有權轉移手續,韓先生拿到了新的房產證。6月初,李女士知曉此事情後便起訴了韓先生,主張房屋買賣合同無效,韓先生應退還房屋。

一、法院判決

夫妻一方未經對方同意與買受人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簽訂房屋買賣合同,且符合善意取得構成要件,夫妻另一方以不知情或不同意為由請求確認房屋買賣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二、貝殼南京小課堂分析

法律明確規定: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購買、支付合理對價並辦理產權登記手續,另一方主張追回該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夫妻一方擅自處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損失,離婚時另一方請求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同時符合以下三個條件的,即構成善意取得:

(一)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價格轉讓;

(三)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

在此案件中,房產證產權人為已經離婚的張先生單獨所有,買受人韓先生無從知曉李女士為房屋共同所有權人,此情況即所謂的“善意”,在滿足該條件的情況下,韓先生以合理價格購買並已成功過戶的,視為善意取得該房屋所有權,李女士無權要求韓先生返還,但可以向張先生主張損失,即可以要求張先生補償售賣房屋所得價款。

三、貝殼南京小課堂風險提示

1、對於共有的房屋,如果房產證上只記載其中一方的,另一方應及時要求對方增加共有人,否則,無法保障作為共有產權人的權利。

2、對於購房人而言,如果業主為已婚狀態的,即使房產證上為其單獨所有,也應要求另一方簽字,因為這可能是夫妻雙方隱形的共同財產。

如果業主處於已離婚狀態的,可透過檢索該業主是否有關於該房屋的訴訟糾紛以確認該房屋是否有其他共有人,並讓該業主保證產權無瑕疵,避免後續不必要的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