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幫被卡女童脫困手部疑似靠近女孩隱私部位:有什麼好質疑的

安徽省淮南市鳳臺縣鳳凰湖新區,一名女童不慎頭部卡入小區鐵門空隙中,進退不得,路過的熱心市民高先生幫助女童從鐵門中脫困。高先生將救人影片釋出到網上後卻引發爭議。有人認為他在救人中,手部靠近女童隱私部位。一網友稱,“救人是好事,手確實應該把雙腿抱起或者下來一點都好,否則真的容易引起誤會。”對此,高先生感到很委屈,他表示自己問心無愧,他也有兒女,救人的時候根本沒想那麼多。”如果心中有鬼,就不會讓人拍下這個過程,還發布到網上了。

大家都在罵新聞方帶節奏,但是我們來捋一捋根本邏輯。 就是這個救人的人,當時為什麼要錄影? 他自己說了,怕出問題說不清楚,所以錄個像。這就好像我們扶老人的時候怕被訛詐而錄影一樣。 那麼我們但凡是有一點點腦仁,我們分析一下,他自己主動這樣去救一個孩子,還主動錄影,會在這種錄影的情況下去故意觸控隱私部位嗎? 你有歹心的時候,會刻意找人拿著攝像頭對準自己嗎?

男子幫被卡女童脫困手部疑似靠近女孩隱私部位:有什麼好質疑的

這老哥一共兩次試圖把小女孩拉出來,第一次是失敗的。 為什麼失敗?因為他想把小女孩側著拉出來,而不是“頭朝下”地拉出來。 大哥預想的應該是,一手託著小女孩上半身,然後一手託著小女孩的一條腿,先讓上半身和一隻腳落地,另一隻腳在站穩了之後就很容易拉出來。 這樣比較保險,如果盲目“頭朝下”,直接拉出來,如果失手就是小女孩腦子著地,不難看出大哥是個體貼的人。

還有一點是,影片開頭,大哥先幫小女孩託半個身子到另一邊,然後自己馬上開門到另一邊,扶了小女孩一下,說明他也考慮到了小女孩可能撐不住,直接滑下去。 而側著拉失敗了,原因是大哥錯估了縫的寬度,頭都會卡住,更別說一隻粗胳膊加上小女孩軀幹的厚度了。 第二次,也就是最後一次幫助小女孩脫困,這時候小女孩已經是肚子卡在欄杆上了。 如果這時候再調整位置,改變救援姿勢,小女孩自己可不一定撐得住欄杆,手一滑,又是摔在地上了。 以上,至少我個人覺得這位大哥的幫助沒有什麼有毛病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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估計看了這篇文章100個網友裡有99個認為這個男子沒有問題。

男子在公共場合,光天化日 ,在圍觀群眾的注視下,在無數手機攝像頭的錄影下救人,有什麼好質疑的?

男子救人動作乾淨利落,接觸到女孩子隱私部位的時候時間短促,且對救人時候的發力有直接幫助,有什麼好質疑的?

家長沒意見,圍觀群眾沒意見,也許邊上有人說怪話,但絕對不是主流。

我覺得新聞媒體一定要有操守,應該抓住事物的主要矛盾,弘揚正能量,而不是為了流量,不惜挑動社會矛盾,製造群體之間的對立和爭吵。緊急救人的時候還要注意各種形象、隱私問題?還要注意手不要觸碰到不該觸碰的位置?問題在於緊急救人的時候,施救者還會有時間想這些生理問題?這是得讓人多尷尬的一件事,那如果這樣,醫生在醫院裡做手術的時候,豈不是連看都不能看了?

男子幫被卡女童脫困手部疑似靠近女孩隱私部位:有什麼好質疑的

消防員救跳水的、在家裡洗澡煤氣中毒(赤身裸體)的是看也不能看,摸也不能摸了? 突然感覺女權這一塊早晚我們要跟美國一樣成為政治正確的高壓線,不管任何時候都沒法觸碰,最後成了神經質,可能會連字、書裡的教學內容、醫院裡的醫療內容、廣告全部都禁止掉算了,內衣、衛生巾之類的全部都不能打廣告,大家出門也都蒙上眼睛免得東瞅西瞅,別人說你視奸。 不要寒了別人樂於助人的心。

幸虧有影片,如果沒有影片,這位質疑網友如果說它看見救人者“假借救人之舉,實施猥褻之實”,救人者真他丫的跳黃河也洗不清了。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條規定,犯誣告陷害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後果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犯此罪的,從重處罰。不是有意誣告,而是錯告,或者檢舉失實的,不構成犯罪。至於誣陷沒有達到法定年齡或者沒有辨認或控制能力的人犯罪,仍構成誣告陷害罪。

這裡要說你肯定找不著這位網友,一般手段你肯定找不到“部分網友”到底是誰,正如有關部門一樣神秘,但你不得不承認,這個“部分網友”確實真實存在的,你憤怒也好,仗義執言也好,都影響不了這個“部分網友”的看法和做法。他們只要質疑了,你就得舉證證明自己,假如這事如果沒有完整影片,而是特別角度的照片,救人者的手好像摸著被救女孩的私處,你覺得這個救人者會不會瞬間射死?就算費勁吧啦的找到證據,證明了自己的清白,你覺得真的可以恢復不社死嘛?太年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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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還有個熱點新聞是一個大爺跳河裡救出一個自殺女孩,結果呢?女孩的家人把大爺打了一頓,大意是救得過程裡大爺摸了女孩的胸部,那水挺深的看著,都快到脖子了,沒法說。還有就是東北一個醫生在藥店碰到有人昏迷,醫生按壓做心臟復甦,結果把肋骨按斷了,被救者家屬還告了醫生要求賠償,救人一命還得捱打還得賠錢,這個問題下還得被一部分人網爆,猥褻幼女的名聲可真的要命。

網友很忙的,不可能每一次都有那麼多人發聲,我們的法律為什麼不能保護施救者的權利?而是對施救者吹毛求疵,法律是不是在鼓勵大家見死不救自掃門前雪?彭宇案帶來的影響到了今天都依然普遍存在,因為那個法官的判決邏輯是“假如你沒推,你為什麼要做好事送醫院還交錢”,到了這個問題上,施救者必須提供完美的不身體接觸的施救,要不然就是有猥褻幼女嫌疑,要不然那麼多人,你一個大男人衝上去幹啥?(這邏輯跟彭宇案邏輯一樣,內在判定標準就是人性本惡,做好事就是有目的的,否則就不會做好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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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是,就這樣的妄加揣測,到底傷透了多少好心人的心,危機時刻救人,命都快沒了,還要想著把手放哪裡,天吶,我們都是平常人,誰沒事閒著整天訓練救人時要握緊拳頭,牢記一定要避免隱私部位,拜託,這些完美劇情都是某明星在某綜藝進行人設鞏固不斷被加強訓練的好不啦! 兩性是永不衰敗的話題,但它不該是中傷人的武器,尤其是施救者,如果真是這樣,冷的是天下好心人的心,就像「有人摔倒,扶不扶?」 與其身陷輿論的漩渦,揹負不齒不實的罵名,為什麼我不獨善其身。 如果人都這麼想,那這個世界還有什麼溫度可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