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的強出頭,只不過是為了自己;透過現象看本質,這裡是缺舟也渡人”
此前,廣東省高階人民法院就一起刑事案案進行了二審裁決。
被告人一:郭小卿,女,1972年出生,漢族,河南省臨潁縣人,小學文化,無業。
被告人二:張保倉,男,1978年出生,漢族,河南省內鄉縣人,小學文化。
上述二人曾是情侶關係,但是已經在2010年10月份左右分手。
而2011年4月6日左右,郭小卿的一席話,讓事情的走向一發不可收拾。
當天她告訴張保倉說自己讓盧某(本案受害者)給強姦了,並且現在還懷了孕。
但是盧某並不承認。(根據相關情況來看,盧某早有家室,甚至事發時兒子都已經十多歲了)
所以就是讓張保倉來幫她協調處理一下。
不過從張保倉到盧某上班地點之前隨身攜帶一把彈簧刀來看,所謂的協調。
可能不僅僅是“談談”這麼簡單。
2011年4月7日,張保倉來到了盧某所上班的鞋廠門口。
經過郭小卿指認後,雙方便尾隨盧某到了附近的一樹林處。
之後張保倉上前質問盧某強姦並致使郭小卿懷孕一事。
盧某沒有承認,惱羞成怒的張保倉隨即動手,雙方演變成鬥毆。
張保倉隨身帶著彈簧刀,利用武器在黑夜的掩護下,對著盧某就是一頓捅。
盧某的左腿還有胸部等部位受到創傷。
兩人行兇後離開現場,而盧某因為失血過多最終將搶救無效後身亡。
雙方逃亡八年多的時間後被抓獲。
2019年9月18日,郭小卿被抓獲;同月20日,張保倉被抓獲。
張保倉方面因為給予了賠償,所以被盧某的家屬選擇了諒解。
缺舟:
法院就上述事實,在一審判決的時候認為張保倉持刀傷害他人身體,並致一人死亡。
已經構成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剝奪政治權利五年。
而郭小卿在明知對方是主要犯人,仍協助其逃跑,構成窩藏罪。
郭小卿對盧某沒有傷害故意,而且她一開始的訴求就是兩方面。
“要麼盧某娶她,要麼出錢把小孩打掉,然後再照顧她坐月子。”
盧某的S和她沒有因果關係並不構成故意傷害罪。
判處有期徒刑五年。
到底有沒有強姦郭小卿致使對方懷孕,因為審理的是傷害案。
而且犯案的是張保倉與郭小卿沒有關係,所以沒有講得太細。
但是從雙方的口供來看,是不是強姦並不清楚,但貌似兩人指定有關係。
至於郭小卿有沒有懷孕值得商榷(因為在對於郭小卿判刑的時候,倒是沒有提過。
我搜了一下根據相關人士所說,只有在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時候,可以宣告緩刑)
不論這件事本來是兩個人之間的解決,可能也是郭小卿覺得自己氣勢不夠。
讓張保倉過來幫著自己壯壯聲威,讓盧某給個說法和解決辦法。
而張保倉本身自己就處理得非常極端,直接就動了刀子。
把自己從一個局外人,硬生生的變成了傷害案的被告。
只能說他比較衝動,而且不太理智,也很好面子,想要表現一把。
如果說一開始是幫著郭小卿討個公道,那麼後續傷人純粹就是發洩自我怒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