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持續犯罪必須嚴懲;透過現象看本質,這裡是缺舟也渡人”
此前,湖南省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就一起猥褻兒童、強姦案作出二審裁決。
被告李宏焱(yan,四聲),男,1963年出生於湖南省瀏陽市,漢族,小學文化。
早在1992年的時候李宏焱就因為強姦罪以及流氓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5年。
在2002年1月份獲得假釋,隨即就在同年的五月份犯下盜竊罪。
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
2005年刑滿釋放之後,2015年又因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
2015年11月18日刑滿釋放。
而盜竊犯罪已經開始不能滿足他,劣根性的進一步發展,之前沉浸的慾望再度爆發。
2019年3月30日下午三點50分左右。
李宏焱在當地的十字路口發現了本案的受害者(07年生人,案發時11歲)和其同學一起路過。
而受害者經過李宏焱身邊的時候,遭到了猥褻。
十幾歲的孩子哪裡經歷過這種事,隨後就愣住了,而李宏焱做了猥褻之後。
沒有逃跑,反而是對兩人說著汙言穢語,隨後兩人向周圍路人求助。
報案後警方也只是對其做了拘留15天的行政處罰。
往往這種人在得手之後,就會想要進一步的犯罪行為。
終於在2020年的8月11日,李宏焱實施了犯罪。
這次的物件雖然不是小孩子,但是卻仍然是特殊人群。
一名精神二級殘疾,肢體四級殘疾的婦女鄭某。
在之前,李宏焱在一處工地務工時認識了鄭某,隨後在知曉了鄭某家之後。
前往地點,並尾隨鄭某進行了犯罪。
犯罪過程中,被鄭某的兒子葉某發現,隨後葉某便拿起工具對於李宏焱打去。
李宏焱倉皇逃竄。
自知無處可逃的李宏焱在同年8月14日投案自首。
缺舟:
舊罪未清,新犯累計。
李宏焱在刑罰執行完畢後的五年間再度犯案,繫累犯,應當從重處罰。
法院審理後認為李宏焱犯猥褻兒童罪成立,具有自首情節,可從輕處罰。
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兩個月。
而強姦罪方面。
雖然是主動投案,但是在進行犯罪經過講述時隱瞞了強姦既遂的事實。
所以不能認定為自首情節。
判處有期徒刑四年。
兩次並罰,最終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一人犯兩罪,所以聯合處理)
隨後李宏焱方面提出上訴,最關鍵的一個點就是李宏焱到底是強姦既遂還是未遂。
我們一直在強調的對於“既遂”和“未遂”兩個詞,在對於強姦罪來說。
作為重要的就是“C入說”,根據李宏焱自己所做的供述來看。
已經是明確表示強姦既遂。
最終法院維繫了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