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兇惡之人,犯事總來都不是什麼大事;透過現象看本質,這裡是缺舟也渡人”
此前,最高法就一起刑事案件的死刑判決進行了複核裁定。
被告白成寶,男,蒙古族,1983年生人,文盲,無業。
屬於前科犯。
2006年7月7日因犯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2010年4月16日刑滿釋放。
隨後又在2011年3月7日因犯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之前我們曾經說過一起在監獄裡犯事的。
其實這樣的情況很少,具體原因也有過提及。
一方面就是監獄本身的制度很嚴格,另外一方面在監獄裡犯事罪加一等。
對於那些在監獄裡還能犯事的,你指望著他出去就能收斂自己的脾氣?
白成寶就是這樣。
2013年1月25日因犯破壞監管秩序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
與沒有執行的刑罰並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最終於2016年2月5日經減刑刑滿釋放。
只不過出獄後的他就基本上無縫銜接了他的罪惡和已經戒不掉的惡劣屬性。
2016年3月21日至10月1日,實施盜竊六起。
盜竊物品價值高達73900元,已經構成數額巨大。(超過三萬)
而在同年的9月30日零點左右,他在一處足浴地方,進行了招嫖。
選定了臧某(女,本案受害者,歿年29歲)為自己提供性服務。
在服務過程結束後,白成寶向老闆支付了嫖資,後續又將臧某帶出。
回到自己的出租屋內再度發生關係。
關係完畢後,兩人產生爭執,白成寶隨即將臧某掐死。
之後又進行了分屍,將肢解的石塊進行拋棄。
缺舟:
經一審後,法院認為白成寶秘密盜竊他人財物,構成盜竊罪。
繫累犯,應該從重處罰。
主觀上積極追求臧某的死亡,構成故意殺人罪。
並且事後有分屍和拋屍的惡劣情節,應當從嚴從重處罰。
最終數罪併罰,判處白成寶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的刑事裁定。
後續白成寶,雖然上訴,但二審維繫原判。
死刑經由最高法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