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婚內出軌還生了2個兒子,結果和"小三"一起被判刑!

浙江一男子婚內出軌還跟別人生了2個兒子,離婚時妻子要求經濟補償與損害賠償共35萬元,法院的判決是……

2003年,大鑫與小麗登記結婚,三年後兩人擁有了一對雙胞胎女兒。但在生活的柴米油鹽裡,當初的激情逐漸褪去,兩人因為性格不合爭吵不斷。大鑫厭倦了這種生活搬了出去,並向小麗提出離婚,但為了給年幼的女兒們一個完整的家,小麗沒有同意。

2008年初,大鑫與小豔偶然相識,兩人很快就談起了戀愛,並在之後一直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在一起,還生了兩個兒子。

在大鑫和小豔“一家四口”其樂融融的時候,小麗辛勤工作負擔家庭開支、撫養女兒長大,大鑫僅少量支付女兒生活費用。因大鑫電話不接、有家不回,小麗無奈之下報案,

2020年,北侖法院以重婚罪分別判處大鑫和小豔有期徒刑七個月和有期徒刑七個月(緩刑一年)。

男子婚內出軌還生了2個兒子,結果和"小三"一起被判刑!

2020年9月,大鑫以雙方感情不好、無法共同生活為由,向北侖法院起訴離婚,對此,小麗要求大鑫賠償15萬元,並給予補償20萬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大鑫和小麗雙方夫妻關係已無改善的可能,應屬夫妻感情確已徹底破裂,依法准予雙方離婚,大鑫在起訴離婚前轉讓公司獲得的3萬元依法分割一半給小麗,並共同負擔小麗為女兒培訓負債21100元。

因女兒主要跟隨小麗生活,大鑫已與小豔生育兩子又經常不在家,結合兩個女兒的意願,判定其由小麗撫養,大鑫按月支付撫養費。

與此同時,因小麗對家庭生活付出較多、女兒撫育擔負義務明顯較多,法院酌情判定大鑫補償小麗15萬元。因大鑫存在重婚行為,結合大鑫與他人同居並生育兩子對小麗造成的傷害,酌情判定大鑫賠償小麗5萬元。

大鑫不滿一審判決,提出上訴,寧波中院經審理後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以上當事人均為化名)

【法律連結】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八條: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一千零九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二)與他人同居;(三)實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法官說法】

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人們的婚姻家庭觀念及生活方式都在發生改變,《民法典》婚姻家庭編針對婚姻家庭領域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作出完善規定,其中第一千零八十八條對《婚姻法》規定作出修改,將夫妻採用法定共同財產制納入適用離婚經濟補償的範圍,擴大了離婚經濟補償的適用,對婚姻中無過錯方的權益進行充分保障。

夫妻之間理應互相關心、互相愛護,共同經營婚姻家庭生活。在本案中,大鑫繫有婦之夫,在婚姻生活遇到不順時,沒有選擇合適有效的溝通解決方式,而是一走了之並與他人重新組建“家庭”,違背了夫妻間基本的忠實義務,給小麗和兩個女兒帶來了很大傷害,法院的判決不僅肯定了小麗透過家務勞動、子女撫養對家庭的經濟價值和對婚姻的貢獻,而且起到了維護社會公序良俗和婚姻倫理道德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