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刑6個月罰金5000,坪山首宗高空拋物刑事案件一審宣判

僅僅是為了圖省事,

劉某打掃衛生時隨手將塑膠瓶從樓上丟下,

正巧砸中樓下路過的車輛。

這一行為讓自己獲刑6個月

10月18日,深圳市坪山區人民法院依法公開宣判該起高空拋物入刑案,當庭判決被告人劉某犯高空拋物罪,

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並處罰金5000元

。這是2021年3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實施後,坪山區人民法院審理的首宗高空拋物刑事案件。

2021年3月11日9時許,劉某在坪山區某廠區宿舍樓四樓打掃衛生時,發現兩個裝有泥土的塑膠瓶,為圖省事,劉某先後將這兩個塑膠瓶從宿舍陽臺處拋擲至宿舍樓旁的公路上。被害人林某駕駛車輛途經該路段時,車輛被其中一個塑膠瓶當場砸壞。當日,劉某在宿舍內被抓獲歸案。

坪山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劉某從建築物拋擲物品,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高空拋物罪。劉某歸案後如實供述其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願意接受處罰,依法可從寬處罰。案發後劉某積極賠償被害人的損失並取得其諒解,有悔罪表現,可從輕予以處罰。依照相關法律規定,坪山區人民法院作出上述判決。

一審宣判後,劉某當庭表示認罪服判不上訴

高空拋物罪

生活中,高空拋物現象屢見不鮮,成為“懸在城市上空的痛”,是社會的焦點問題。

為有效防止高空拋物行為,《刑法修正案(十一)》對公眾反映強烈的高空拋物犯罪予以明確,增加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二高空拋物罪,規定:

從建築物或者其他高空拋擲物品,情節嚴重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高空拋物入刑明確了該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和刑事違法性,有利於釐清責任邊界,體現法律的震懾力。

記者 伊宵鴻 通訊員 劉斌 池勇

編輯:吳俊霞

校審:施翔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