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評官員的尺度》|羊村書單推薦

《批評官員的尺度》|羊村書單推薦

(注:圖片來源網路)

推薦理由

《批評官員的尺度》基於“《紐約時報》訴蘇利文案”這一核心案件進行延伸擴充套件,借案件的發展過程和社會背景闡釋美國法律制度、憲法和律政。

雖然該案件只是引線,但作者以之串聯起了百餘年來美國民眾爭取言論自由的司法抗爭歷史,以及不同階段的著名判例,探討了言論自由的真正價值。

作者簡介

《批評官員的尺度》|羊村書單推薦

(注:圖片來源網路)

作者:安東尼•劉易斯(Anthony Lewis),1927年生於紐約,畢業於哈佛學院,兩次獲得普利策新聞獎。曾任《紐約時報》週日版編輯、駐華盛頓司法事務報道記者、倫敦記者站主任、《紐約書評》專欄作者。劉易斯曾在哈佛大學執教,並自1982年起,擔任哥倫比亞大學“詹姆斯•麥迪遜講席”教授,講授第一修正案與新聞自由。他不僅僅是記者,而且是媒介研究人。他將媒體放在制度的層面進行思考,從而使得他的書具有了傳播學的學理意義。同時,他的書從媒體歷史演變的角度,考察媒體的自由與國家公開性和社會公正性,進而使得媒體的自由進入到法律層面,再從法理的角度轉入輿論的公正性。

譯者:何帆,1978年生,湖北襄樊人,現為最高人民法院法官。主編有“美國最高法院大法官傳記譯叢”。曾為《南方週末》《新京報》《南方都市報》等雜誌專欄作者。

內容簡介

1960年,因為一則批評性廣告部分內容不實,警察局長沙利文以誹謗為由,將《紐約時報》告上法庭,並申請鉅額賠償。二審失利後,《紐約時報》幾乎被各地政府官員的索賠逼至絕境,於是奮起上訴至聯邦最高法院。

九位大法官在“《紐約時報》訴沙利文案”中力挽狂瀾,宣佈“對公共事務的討論應當不受抑制、充滿活力並廣泛公開”,維護了媒體、公民批評官員的自由。

第一章至第三章主要描述了“發聲者們”。

他們透過廣告報刊的形式,借馬丁·路德·金的言論,呼籲人們進行種族議題的討論。

“社論式廣告”不斷豐富,進而引發民眾對於美國新聞自由和言論自由的社會爭議。

第四章至第十四章講述了沙利文案件的進展。

該案件從警察局長沙利文狀告《紐約時報》誹謗罪,到初審、中審阿拉巴馬州的不公平審理,再到最後上訴最高法院推翻原判,最後以維護出版自由作為收尾。

第十五章至二十章是身為記者的劉易斯對新聞界的反思。

“衡量新聞機構的評論是否公正,應當從其評論的物件是否與社會公共利益相關,評論依據的事實是否真實存在,評論是否出於誠意來考慮。” 雖不能至,但取其上,才有可能得其中。

本書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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譯者序:批評的限度就是民主的尺度

致謝

第一章  “關注他們的吶喊”

第二章  蒙哥馬利的反擊

第三章  南方的憂傷

第四章  初審失利

第五章  媒體噤聲

第六章  自由的含義

第七章  言者有罪

第八章 “人生就是一場實驗”

第九章  偉大的異議者

第十章  “三天過去了,共和國安然無恙!”

第十一章  向最高法院進軍

第十二章  “永遠都不是時候”

第十三章  最高司法殿堂上的交鋒

第十四章  批評官員的自由

第十五章  “這是值得當街起舞的時刻”

第十六章  判決背後的紛爭

第十七章  連鎖反應

第十八章  “舞已結束”

第十九章  重繪藍圖?

第二十章  樂觀主義者

判例索引

閱讀感悟

1.觀點的自由市場

在本書沙利文案中,最高法院經過一番艱苦的法理推斷和辯論,最終做出扭轉整個局面的判決,在判決意見書中,布倫南親筆撰寫道:

“對公共事務的討論應該不受抑制、充滿活力並廣泛公開。”這一裁決保護了美國的新聞機構免於誹謗案的侵擾,使他們肩負起監督政府和官員的責任,成為美國社會在立法、行政、司法之外的“第四權力”。

憲法第一修正案為什麼要容忍一些明顯錯誤的觀點?是因為

各種觀點相互交鋒才能更完整地看清一個問題。即觀點的自由市場理論中允許各種思想、言論、價值觀在社會上自由地流行,讓人們透過自由辯論和競爭來認識真理。

而國家的終極目的,是協助人們自由、全面地發展;在政府內部,民主協商的力量,應當超過獨裁專斷的勢力,如果沒有言論自由和集會自由,所謂理性探討是一句空話。

自由最大的威脅,是思維僵化、消極冷淡的民眾。

而各國政府應當保持開放的視野,懂得保護言論自由,虛心面對民眾批評,理性面對公共討論,莫以公權壓民意,以致於禁錮思想。

2

.言論自由的約束

當下,隨著自媒體的發展和傳統媒體的改革,爭奪話語權的新戰場日益形成,而各種關係到民眾切身利益的問題和現象便成為了輿論的焦點。

媒體代表人民對公共事務和政府官員進行媒體監督和批評報道,一定程度上維護了全體人民的言論自由和監督權。但部分媒體為了吸引受眾,對網路曝出的訊息不進行深入調查驗證就迅速釋出,很容易引發錯假新聞,給行政管理工作和政府公信力帶來傷害。

儘管輿論監督是一個健康社會的必需品,但是我們也需要反思新時期的媒體角色和責任。

“若自由無約束,則自由無意義”

,本書中劉易斯認為,憲法第一修正案的核心目的,是保障人民自由無羈地討論公共事務,而非只為媒體一家服務。所以,

言論自由並不是由媒體一家獨享,而是取決於廣大人民的理解與支援。

法律的進步,不僅取決於法律工作者或者新聞工作者,而在於“大多數人的生命經驗”。新媒體時代人人都在其中,需要思考的問題是:給我們自由,我們能幹什麼?

內容摘錄

言論自由的可貴之處:首先,那些被迫噤聲者,言說的可能是真理。否認這一點,意味著我們假設自己永遠正確。其次,就算那些噤聲之語存在錯謬,但也可能且通常是,包含部分真理。任何普遍意見,又或主流觀點,都不可能囊括全部真理,只有讓各種觀點彼此辯駁印證,真理才會越辯越眀。第三,就算我們相信眼前的意見都是真理,若不容它接受對立意見的挑戰和檢驗,人們對待這一意見的態度將如同保留偏見,對它的理性依據將缺少領會與感知。

——引自第五章

麥迪遜那句名言:獨裁和低效,往往是缺乏公開辯論和輿論監督的產物。

——引自第九章

我們不需要法律的時候,恰是法律對我們的保障最為周全之際。那些不被質疑或界定的自由,正是最有保障的自由。

——引自第十二章

“是人民,而不是政府,擁有絕對主權”。麥迪遜稍早前在眾議院說過的話:“如果我們留意共和政府的性質,我們不難發現:如果有檢查言論的權力,那也應當是人民檢查政府的言論,而不是政府檢查人民的言論。”

——引自第十四章

政府官員名譽受損,並不意味著我們要以壓制言論自由為代價進行救濟。憲法保護的表達自由權利,在這個人口眾多,日趨多元的社會里,無疑是一劑良藥。創設這個權利,就是為了解除政府對公共討論施加的種種限制,將討論何種議題的決定權,最大限度交到我們每個人手中。……允許這一自由的存在,或許會導致塵世喧囂,雜音紛擾,各類不和諧之聲不絕於耳,有時甚至會有一些冒犯性的言論。但是,在既定規範之下,這些僅是擴大公共討論範圍導致的一點點副作用罷了。容許空氣中充滿不和諧的聲音,不是軟弱的表現,而是力量的象徵。

——引自關於言論自由的經典判詞

參考文獻:

[1] [美]安東尼·劉易斯。批評官員的尺度:《紐約時報》訴警察局長沙利文案[M]。何帆,譯。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11。

[2] 何帆。如何確定批評官員的尺度[J]。中國審判新聞月刊,2012(1):48。

主編:曾潤喜

執行主編:郭思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