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流刑的起源與發展,淺談古代刑罰與儒家思想相結合的理念

流刑,就是古代的流放之刑。在古代眾多刑罰中,流刑是比較特殊的一種。它介於死刑與普通刑罰之間,是古代君王,對犯了重罪之人的一種懲罰。讓原本可以實施死刑的罪犯,得到一份生還的機會。這樣的做法,無疑是體現了古代君王的仁德之心。而儒學家丘浚也在《慎刑憲》中說道:

“刑以弼教。教之大者,倫理也。”

主要核心也是指出刑罰應該意在教化,才算符合倫理綱常。而流刑的誕生,恰恰是體現了古代君王對儒家學說的包容與適從。話雖如此,流刑對犯人的打擊,仍然很大。今天,我們就從流刑的起源與發展,淺談一下古代刑法與儒家思想相結合的理念。

從流刑的起源與發展,淺談古代刑罰與儒家思想相結合的理念

流刑是如何產生的?

流行最早的產生背景,差不多要追溯到遠古時代。我們都知道,在遠古時代的母系社會中,有一個特殊的群體叫做“氏族”。這樣一群有著血緣關係的人,一同生活在某個地方。在那樣的大環境下,古人對無法解釋的現象,便將其與鬼神結合在一起。氏族中人犯了大錯,比如造成了糧食短缺,亦或是親人離世。氏族首領,就會驅逐這個犯了錯的人,讓其遠離群體,獨自生活。而在那樣的時代裡,一旦脫離了群體,就很難能夠生存。因此被驅逐離開群體的人,和流放別無二致。這應該算是,歷史上流刑的最早前身。

而歷史上真正對於流刑,有所記錄和實行應該是在商周時期。《尚書》中的“象以典刑,流宥五刑”,算是中國歷史上最早的流刑。《尚書》裡記載:

“流共工於幽州,放歡兜於崇山,竄三苗於三危,殛鯀於羽山。四罪而天下鹹服。”

其中提的“流”、“放”、“竄”、“殛”,都是“流宥五刑”之中的流刑,意思是驅逐、流放。關於流刑的施刑地點,《史書》是這麼記載的:

“五流有宅,五宅三居。大罪投之四裔,或流之於海外,次九州之外,次中國之外。蓋始於唐虞。今之三流,即其義也。”

罪犯被流放,其地點各朝代不一,但是有一個共同點,就是遠離故土,流放海外。歷代流放的地點,都是經過君王深思熟慮而產生的結果,大多是些漠北苦寒之地、荒無人煙的小島。比如黃帝時期,曾說過:

“黃帝軒轅之臣曰茄豐,有罪刑而放之,扶伏而去,後是為扶伏民,去玉門開二萬五千裡”,

再比如唐代宰相李德裕,就被髮配到海南島,曾經留下說這樣的詩句:

“一去一千里,千之千不還”。

對於古代人來說,背井離鄉的遊子,尚會發出“但願人長久,千里共嬋娟”的思鄉感慨。對於流放的犯人,這種感覺則更深。而且路途遙遠,資源匱乏,在路上病死的犯人,也不在少數。所以,流刑看似是暫時擺脫了死亡。卻對罪犯來說,是一種生理與心理的雙重打擊。

從流刑的起源與發展,淺談古代刑罰與儒家思想相結合的理念

流刑的發展與改革

秦朝以前的“流刑”,雖然有記載,但是大多施行於口語化。真正將流刑體系,演變成一種專門的制度,其實是在秦朝以後。秦朝的法律嚴明,對於流刑,也有相關的規定。《雲夢秦簡●法律問答》中記載:

“五人盜,臧(贓)-錢以上,斬左止,有(又)黥以為城旦;不盈二百廿以下到一錢,(遷)之。”

可見,在秦朝的流刑,是對偷盜之人進行的處罰。秦朝法律中明確表示,如果五個人一共偷東西,贓物價值在二百到一錢,就要“遷之”,也就是流放。而除了對盜賊施行流刑外,還有的就是對重大罪犯的一種“殃及刑罰”。

比如當時權勢滔天的嫪毐,經過秦始皇的謀略部署,最終拿下了嫪毐。對其施行車裂,但是他的門下罪不至死,因此施以流刑。《史記》中記載:

“車裂以徇,滅其宗;及其舍人,輕者為鬼薪。及奪爵遷蜀四千餘家,家房陵”。

而流放的地點,正是房陵。秦朝的流放地點,大多都在房陵,除了嫪毐的門下,當初秦始皇打破趙國的時候,趙王也被流放在房陵。房陵自古以來,就是歷代君王流放的最佳去處,就是因為其特殊的地理位置:

“南通川陝,北抵鄖漢,東連襄鄧,西接金商。”

而距離統治者的都城,相距還不算遠,一旦有什麼風吹草動,君王能夠及時作出反應。因此,秦代以後的流放地點,也大多在房陵。

從流刑的起源與發展,淺談古代刑罰與儒家思想相結合的理念

流刑的本意,就是在死刑上“罪減一等”,起到君主仁慈的表現。而漢朝“罷黜百家,獨尊儒術”,對於各類刑罰量刑的時候,也都考慮孔子所說的:“不教而罰是為虐”的仁愛思想。刑罰作為輔助作用,意在教化犯人。因此,流刑在這一時期,是體現君主對儒家思想的踐行與尊崇。與之前類似的是,漢朝受流刑的罪犯,並非只是流放即可。君主法外開恩,也並非是任由罪犯去享福,而是要幹活出苦力的。比如在《漢書●高祖紀》中記載:

“徙諸侯子關中,治長樂宮”。

將罪犯流放關中,用來修築長樂宮。再比如《漢書●成帝紀》中記載:

“前將作大匠萬年。。。佞邪不忠,毒流眾庶,海內怨望,至今不息,雖蒙赦令,不宜居京師。其徙萬年敦煌郡。”

罪犯流放,體現君主的仁愛之心,讓他們大興土木,一來可以充當勞動力,減少民夫的勞動,二來也是給他們一個贖罪的機會,為當時犯下的罪行付出應有的代價。這一做法的施行,既懲處了罪犯,又體現了君主的儒家思想,得到了百姓的信服。

南北朝中後期,一直處於動盪不安的局面。朝廷律法,早就失去漢朝人性的光輝,漸漸演變成,僅僅是為了懲處罪犯的一種刑罰。而由於南北朝特殊時期,戰亂四起,這些犯了死刑的人,就酌情法外開恩,意為讓他們流放到軍隊,充當士兵人力,為君主打仗。《齊書》記載:

“論犯可死,原情可降,鞭、笞各一百,髡之,投於邊裔,以為兵卒。”

如此流放,也是戰亂時期的一種權衡手段罷了。將流刑制度繼續細分,成為明令典型的一種,其實是在唐朝。唐朝延續了秦漢時期傳下來的流刑制度,並加以改良和區分。對於不同犯人流放的時間和地點,都有所規定。比如李淵在位期間,對死刑犯網開一面,將其流放:

“於是除斷趾法,為加役流三千里,居作二年。”

唐朝律法規定,施行流刑以“千里”計位,從一千里、兩千裡往上疊加。犯的罪越重,發配的地方自然越遠。但是唐代流放的罪犯,並非一生都要遠離故土。《唐律疏議》中記載:

“役滿一年及三年,或未滿會赦,即於配所從戶口例,課役從百姓。”

罪犯流放一般一到三年就釋放了,這個釋放的先後,要依據罪犯的情節輕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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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了宋朝,流刑漸漸衍生出了別的刑罰,比如刺配刑和充軍。在其原有流放的基礎上,增加了“刺配”,就是在犯人臉上刺字,類似春秋戰國傳下來的“墨刑”。《水滸傳》中的林沖、宋江等人,都受過刺配之刑,並被流放。這對古人來說,是種莫大的恥辱,即便恢復身份,臉上的刺配標誌,也讓犯人很難做人。宋朝律法有此規定,意在提高律法的嚴明,讓以後的人引以為戒,卻與儒家思想大相徑庭。後來很多人加入梁山泊,也是因為其刑罰太重,被逼無奈才加入了梁山。刺配之刑,和流放相輔相成,或者說,刺配是歸屬於流刑的一種。《宋史·刑法志三》中記載:

“刺配之法二百餘條,其間情理輕者,亦可復古徒流移鄉之法,俟其再犯,然後決刺充軍。”

犯了重罪,本應該“刺配”的,若是情節較輕,便可以只需要流放,卻不用刺配,這對凡人來說,也算難得的法外開恩了。

元朝開始,對流刑的制度體系,基本延續了唐宋的辦法。唯一的改革,對流放的罪犯施行“南人官北,北人官南”的政策,《元史。刑法志》中記載:

“南人遷於遼陽迤北之地,北人遷於南方湖廣之鄉。”

其意很明顯,古人對於家鄉的情節是情根深種的,南方籍貫的犯人去北方流放,北方籍貫的犯人去南方流放。就是為了讓他們遠離故土,去荒涼的地方流放,以示懲戒。流刑到了明清,經常與充軍一起論處,卻又大有不同。總的來說,犯人如果可以挑選的話,都會希望流放,而並非去充軍,理由很簡單,《清朝續文獻通考》中記載:

“軍罪雖發極邊煙瘴,仍在內地,遣罪則發於邊外極苦之地,所謂屏諸四夷不與同中國者,此軍與遣之分別也。”

可見,流放雖苦,卻要比充軍幸福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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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評價流刑這一刑罰?

流刑自商周興起萌芽,意在懲戒犯了重罪之人。以遠離故土,流放荒涼之地作為懲罰。其實最初並無人道主義意思,就是因為古人的故鄉情結嚴重,而流放異地的痛苦,甚至比死還要難過。所以,在早期流放的犯人,自己結束生命的現象,也並不少見。而從漢朝開始,因為對於儒家文化的尊崇,而儒家思想的核心又在於這個“仁”字,寬恕別人,有教無類。才有了對犯了死刑犯的寬容,所謂“法外開恩”就是從這個時候興起的說法。對死刑犯罪減一等,流放做苦力來贖罪的辦法,無疑與儒家文化大程度相符合,古代君王但凡想要得民心,必須要以仁愛之心來對待百姓,因此流刑的改革與發展,正是順應了儒家文化的宗旨。

尤其是到後來的明清,皇帝對於流放的罪犯,給予了很大的寬容。流放並非意味著政治生命從此結束,明朝出臺的“輸役”政策,就是為流放的罪犯量身打造的,只要做苦力或者擔當一部分朝廷的責任,就可以以此來減少流放的時間,獲得自由的權利。這一改革,對於古代的人民,不僅僅是一種巨大的恩賜,更是體現了君主仁愛百姓的胸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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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結:

流刑的誕生,從表面來看只是種普通的刑罰。但其實,它的存在是用來安撫民心的制度。試想一下,暴秦、隋朝為什麼那麼快覆滅,除了統治者的驕奢淫逸外,朝廷對待罪犯的刑罰也太過慘重。當初劉邦不過是十里亭長,哪裡有推翻暴秦的膽量,無非是因為誤了押解民夫的時辰,考慮到後果,才不得不揭竿起義。所以,刑罰太重的結果,就是官逼民反。而流刑這一刑罰的產生,恰好彌補了刑罰的嚴苛性,給了百姓一種安定的日子,體現君主的仁愛儒家思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