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古代如何懲罰人販子

古代中國將拐賣人口稱為“略賣bai”,從漢代開始,法有明文此乃大罪,但因為有較大的收益,雖是王法如爐,這種買賣依然千百年來有人做,《史記》中多處記錄拐賣人口的勾當。《季布欒佈列傳》載,被封為俞侯的欒布年少時,“為人所略賣,為奴於燕。”

中國古代如何懲罰人販子

漢代將拐賣行為與群盜、盜殺傷人、盜發墳冢等重大罪行並提,並處以磔刑(砍頭後並將屍體分裂)。後世王朝的立法基本上沿用這類規定,只是刑罰輕重有所不同。如唐律規定:“諸略人、略賣人為奴婢者,絞;為部曲者,流三千里;為妻妾子孫者,徒三年。《元史·刑法志》載:官民人等“但犯強竊盜賊,偽造寶鈔,略賣人口,發冢放火,犯奸及諸死罪”,一律交有司處置。可見在後人看來文明程度不高的元朝,略賣人口和造假幣、掘墓、縱火一樣是大罪。

中國古代如何懲罰人販子

對古代王朝處罰拐賣人口行為,必須明白一點的是:因為中國古代是身份社會,人身權利是不平等的,因身份而有差別,因此被拐者的身份不同,對人販子處罰是不一樣的。拐賣別家的奴僕,在官府看來,和盜賣人家的財產不一樣。若拐賣“良人”—— 即自由民去給人當奴婢,等於讓一個人的身份遭到貶謫,喪失了自由,那麼處罰起來尤其嚴重。如《大明律》規定:拐賣的是他人的奴婢,比拐賣良人輕一等。照此法理,竇少君和香菱都是良家子女被拐賣,人販子犯的是大罪。儘管中國古代對拐賣行為律法規定處罰甚嚴,但由於政治不昌明,多“賈雨村”那樣的官吏,此類現象很難得到有效遏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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