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如何處理買賣人口的罪犯

實際上,據明文記載,我國從秦朝開始,就有了針對拐賣人口的法律,一旦發現拐賣人口,不管你是主犯、從犯,一律判處死刑。在漢代初期的法律中,販賣人口將被處以磔刑,是一種分裂肢體的酷刑。

古代如何處理買賣人口的罪犯

漢武帝時期時,不僅賣家要受刑,買家也一樣要受罰。根據當時的法律,購買他人誘拐而來的人,賣家全家都要處以黥刑,也就是在臉上刺字。除此之外,其全家都要去服苦役。

漢初相國蕭何依照秦法做《九章律》,也稱《漢律九章》,含盜律、賊律、囚律、捕律、雜律、具律、戶律、興律、廄律九篇。前六篇大體同於秦律,源於李悝《法經》,後三篇為新增。《九章律》原文已失傳。

湖北張家山漢墓出土的西漢初年《盜律》,處刑極其嚴厲:只要有了“略人”的行為,無論是否已經出賣,都要處以“磔刑”(處死並支解屍體);知情收買之人“與同罪”;不知情收買及轉賣的,“黥為城旦舂”(毀容後男犯從事築城、女犯從事舂米苦役),買者後來知情的,也要同樣處罰。

到了唐朝時,因為社會空前繁榮,很多國家的人員都到唐朝參觀拜訪。所以也間接的給了人販子發展的機會,他們將販賣人口形成了一條成熟的產業鏈。

這些專門的人販子也被稱為“人牙子”或者“牙婆”。當時甚至還有許多西亞和非洲的黑人被販賣過來,當地人稱呼他們為“崑崙奴”。

販賣人口如此猖獗,唐王朝也制定了相關的法律來約束他們。唐律規定:“諸略人、略賣人為奴婢者,絞;為部曲者,流三千里;為妻妾子孫者,徒三年。”

從這裡可以看出,唐朝對於拐賣人口的刑罰也開始逐漸完善。懲罰進一步細化了下來,販賣兒童被列為重罪。

但對於人販子的懲戒還要參考被拐賣兒童的經歷及被拐兒童的用途。唐朝的法律規定,如果販賣兒童,為人奴婢者,將判其流放3000裡,如果販賣童工,則判處絞刑、縊死。

對於販賣自己的孩子,判蹲大獄三年,而如果造成人身傷害的,人販子會判處死刑。

宋朝基本沿用了唐朝的法律,而到了元朝,更是直接將拐賣兒童的罪行一律定為死罪,不會考慮被拐兒童遭遇。

到元朝時,因為疆域空前遼闊,中國又出現了人口交流的頂峰。當時元朝的很多官員都以擁有高麗女人為榮,因此到高麗販賣人口成了人販子的最願意做的買賣。

元朝政府為了遏制這種陋習,做出以下規定:“但犯強竊盜賊,偽造寶鈔,略賣人口,發冢放火,犯奸及諸死罪”。

也就是說,一旦拐賣人口被發現就是死罪。

古代如何處理買賣人口的罪犯

明朝時期。明律中記載:“凡採生折割人者,凌遲處死,財產斷付,死者之家、妻子及同居家口雖不知情,並流2000裡安置,為從者斬”。

就是致受害者死亡的要受凌遲處死,財產要賠償給死者。人販子家屬無論是否知情,一律流放2000裡外。而這裡的流放是永久性質的。

也就是說,

如果你拐賣人口,不但你一家人要被流放,你的子子孫孫也永遠不能返回,世世代代都要被髮配邊疆。

這一招可以說比單純的死刑更加可怕。

到清朝時,由於嘉慶皇帝特別痛恨人販子,所以常對人販子處以極刑。其中一個作惡多端的人販子,因為殘害女童,修煉邪功,被嘉慶皇帝下令凌遲處死。

清代的人口販賣非常嚴重。販賣人口是暴利行業,古今一樣。以川販為例,最初的劫掠販賣人口得利四五兩銀子,到轉手獲利十餘兩,到最終由川販將人口販入四川可獲利二十餘兩。

層層轉手,均可獲利倍至。販賣人口如此有利可圖,而貴州區域又多為貧窮落後之地,自然為當地不法之徒從事劫掠販賣人口提供了“資源”。而作為管理部門的土司官府勾結沆瀣,官吏兵丁漁利其中,又成為販賣成功的“保障”和重要的前提條件。

正因如此,川販行為越來越猖獗。更重要的是,川販的行為對於“改土歸流”造成了阻礙。因為對於川販來講,“改土歸流”的結果會堵塞原來土司管理或是管理無序的種種漏洞,而清政府的有效社會管理會加強,從事利潤巨大的“人口買賣”會難以繼續,不好做了。

所以川販對於“改土歸流”是持抵制態度,以至於為土司們出謀劃策,甚至有與政府直接對抗的可能。雍正四年(1726年),雲南巡撫鄂爾泰開始在黔東南等地區“改土歸流”時,對於川販的危害認識的一清二楚。於是採取軍事行動成為必然。

鄂爾泰在貴州整飭川販的行動先後持續了數年,而且分別在雍正四年(1726年)和雍正七年(1729年)採取了集中打擊的行動。

在前一次打擊中,為了更有效地打擊川販,鄂爾泰採取了假道滅虢策略,因為當時主要是對貴州長寨地區的反抗清政府暴力行動的仲苗進行鎮壓,所以就以此作藉口抓捕川販,利用被抓捕的當地人眾豐富抓捕川販的線索。

這次行動中,清軍共擒獲要犯阿撈、阿搗、楊世臣、王有餘等12名,查明未被擒獲的川販47人。經審問,這些川販的特點是:第一,大部分有親屬或同鄉關係,構成販賣人口的團伙,常年從事販賣人口的罪惡活動,相當一部分川販屬於“積年川販”。第二,部分川販原有謀生手藝,在生意上與當地人關係密切,卻見利忘義,幹起販賣人口的罪惡勾當,甚至有的已近耄耋之年,仍然助紂為虐。

古代如何處理買賣人口的罪犯

清人吳熾昌在《客窗閒話》中記載了這樣一個聳人聽聞的案件:

乾隆初年,浙江烏程縣人富子文和他的妻子、兒子富大,集結了陳大、俞九零等幾個人組成一個拐賣兒童的犯罪團伙。每年的5月5日,就一起架著小船到很遠的地方去拐騙孩子,然後帶到一個地方殺掉祭祀,祭祀完又吃掉,還將孩子的遺骨鍛鍊為丹丸,認為這種丹丸吃了可以包治百病。

乾隆十年時,他們又拐了一個九歲的幼女,把女孩兒的腳殘忍的割掉,把女孩的眼睛弄瞎,讓女孩到各種地方去乞討。富氏犯罪集團在長達數年的時間裡,誘拐殺害了數不清的幼童。

他們還根據孩子的長相和聰明程度來決定處理的方法,長得漂亮的就賣到遠方去,長得難看又不聰明的就殺掉吃掉,還把他們的骨鍛鍊成藥丸。

最難以置信的是,這群人還以行醫算命為名,把用孩子做成的藥丸賣出去。以這個方式,他們獲利甚厚,天網恢恢,疏而不漏。

最後,這個犯罪集團終於被官府拿下,在浙江受審。這個案件採取的是公開審理,老百姓可以在堂下旁聽。首先審訊犯罪集團富子文的兒子富大時,百姓就一陣轟動,後來直接一群人衝上去把富大推倒,一頓暴揍,等人群被驅趕開來時,早已被打成了一團肉泥兒。富子文被當場嚇死。其餘的從犯一律斬立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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