贅婚:中國各個王朝對於贅婿的態度與他們的地位

贅,指附生於人體的肉瘤,贅婚指的是男子到妻子家成婚、居住。也就是說男子在妻子家成為贅婿,是不應該有的多餘之物,含有輕視的意思。

贅婚:中國各個王朝對於贅婿的態度與他們的地位

贅婚出現得很早,在戰國時期就已經非常普遍了,那個時候他們的社會地位的高低在各國不同。齊國奉行一種長女不外嫁,留在家中的巫兒制度,因此齊國的贅婚現象十分普遍;在魏國,法律上規定贅婚不許入普通人的戶籍,也不能分給他們土地,三世以後他們的子孫才可以做官。

贅婚:中國各個王朝對於贅婿的態度與他們的地位

秦始皇統一六國後,基本上對待贅婚的政策和魏國差不多,沿襲了戰國時期秦國的政策,對待贅婿也非常的苛刻。在商鞅變法的時候,就將贅婿列為賤民階層,有時候國家還徵發他們到戰場上送命。到了漢代,贅婿的地位也沒有得到提高,他們屬於“七科謫”之一,和犯罪的官員、有市籍的商人一個地位。

贅婚:中國各個王朝對於贅婿的態度與他們的地位

漢代以後,贅婿的地位得到了逐漸地提高。到了唐代男子到女子家成婚的例子有很多,在這時,唐代的贅婿地位並不像秦漢時期那樣低人一等。宋代贅婚又有“舍居婿”、“入舍女婿”的稱呼,在川陝地區有富人招贅婿的風俗,這個時候贅婿與親生兒子的地位相等,富人死後,同樣也享有財產繼承權。

贅婚:中國各個王朝對於贅婿的態度與他們的地位

元代的贅婿成為“招女婿”,法律規定,一般獨子不允許出贅,如果實在是因為家中貧困而成為贅婿,就只允許做“年限”贅婿。也就是說在婚前商議好贅婿在妻子家的年限,年限到了,夫妻就要回到丈夫的家中去。這就更加的人性化了。

贅婚:中國各個王朝對於贅婿的態度與他們的地位

明清時期的法律將贅婚分為兩種:一種是“養老”女婿;另一種是“出舍”女婿,規定一定的年限,到了期限可以回到自己家。也規定獨子不可以出贅。但凡招婿,必須要走媒妁,還要寫立婚書,標明是哪一種贅婚方式。

贅婚:中國各個王朝對於贅婿的態度與他們的地位

無論是何種方式,贅婚對於男方與女方來說都是有所圖謀。對於女家來說,或是因為沒有兒子,以求繼承香火和家業;或是因為兒子幼小、痴呆等原因,難以維持家裡,於是女方就出錢招女婿。對於贅婿來說,多半是因為家中貧困沒有錢財為子娶妻,也有貪圖女方的富貴而讓兒子入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