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梅西0轉會費去大巴黎,看球員轉會制度改革 | 法律專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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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西去年轉會沒有走成,今年成功去了大巴黎,原因可能是多方面的,但球員轉會政策起了重要作用。去年工作合同尚未到期,轉會應支付大額違約金,故難以脫身;今年合同到期後,可自由轉會,大巴黎也無需為獲得梅西這樣的球星支付任何轉會費用。

僱員在合同到期後成為自由身,在其他行業視為慣例,但在足球的職業體育專案管理中,是球員轉會實施新政的結果。按國際足聯原先的轉會政策,梅西和大巴黎都不會如此幸運。

球員轉會

球員轉會(player transfer)指球員變更提供服務的俱樂部。球員只有在國家體協註冊為某一俱樂部的球員,才能參加比賽。例如,根據《中國足球協會註冊管理規定》,只有在中國足協或中國足協會員協會註冊為代表某俱樂部或培訓單位的職業或業餘球員後,方有資格參加有組織的足球賽事。

因此,不同於日常生活中的跳槽行為,球員轉會不僅與原俱樂部終止、與新俱樂部建立僱傭關係,還要解除和重新建立註冊關係,球員轉會是僱傭和註冊關係的雙變更。

僱傭關係的變更,應適用當地合同法和僱傭法的相關規定;而註冊關係的變更一般無法可依,只能遵守國際或國家體育管理機構的轉會規則。根據國際足聯的章程,國內轉會規則由國家足協制定,國際轉會規則由國際足聯制定。

俱樂部作為會員以承認和遵守協會章程的方式,受轉會規則的約束。但不盡人意的是,體育機構的轉會規則只考慮職業體育團體專案管理的特性,往往忽視法律的規定,從而與適用的合同法、僱傭法和受法律保護的其他公共政策產生衝突,在很大程度上損害了球員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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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會規則

球員轉會規則由三部分組成,一是註冊保留制度(retention system),俱樂部保留對球員的註冊權直到放棄該權利為止;二是轉會費或補償制度(transfer fee or transfer compensation system),新俱樂部需向原俱樂部支付轉會費用,該費用的數額由雙方協商確定,用以買斷球員的註冊身份;三是固定的轉會時間,即“轉會視窗期”(transfer windows),視窗期以外的時間不得轉會。

三個組成部分的設計有其合理性。體育比賽不能像其他行業那樣透過競爭優勝劣汰,而要維持各俱樂部之間實力的平衡。如果其他俱樂部無生存的餘地,便沒有比賽的對手;如果把優秀球員招募在一個俱樂部,實力懸殊的比賽會使觀眾失去興趣,而比賽結果的不確定性恰恰是體育的魅力所在。

球員是社會稀缺資源,優秀球員更是如此。放棄註冊保留制度,像其他行業那樣採取自由競爭的方式僱傭球員,便會打破俱樂部之間的實力平衡,強者更強、弱者更弱,沒有實力的俱樂部便會消亡,體育比賽就會走向窮途末路。

各層級俱樂部都會參與球員的培訓,而中、小俱樂部往往更重視年青球員的培養,許多優秀球員都是從中、小俱樂部發跡,後發展成眾人矚目的球星。中、小俱樂部培養的球員越多、基數越大,才會有更多足球人材出現。轉會費可用於對培養年青球員的俱樂部進行補償,高層俱樂部向低層俱樂部支付轉會費的現象被稱作“涓滴效應”(trickle-down effect),有利於各俱樂部實力均衡發展和培養年青球員。

團體專案按季度舉辦比賽,在賽季中應保持參賽隊伍的穩定。如果球員自由轉會,便會打亂教練的陣腳,無法實施比賽計劃。這不僅會對某個參賽隊造成影響,還會給整個聯賽帶來混亂。例如,某支球隊無望獲獎,同意在賽期將優秀球員轉會至有望進入決賽的球隊,整個聯賽將混亂無序,轉會視窗期的設立就是避免這類情況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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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轉上的轉會費排行榜,單位為百萬英鎊。

合法性分析

原有的保留制度規定,無論球員是否有合同在身,轉會必須支付相應的費用。這一制度形成了轉會市場,著名球員的轉會費持續攀升,遠超球員剩餘合同期內提供服務的價值,也大大超出培訓該球員的費用。而某些轉出球員的豪門俱樂部,並沒有為球員早期成長出力,球員效力該俱樂部時已經成名,給這些俱樂部支付高昂的轉會費顯得莫名其妙。

一般行業的用工是一個自由競爭的市場,勞動者具有工作選擇權,用人單位對勞動者也具有平等僱傭的權利。用人單位只能在僱傭期間受益於對勞動者的培訓或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勞動者提前解除合同應對用人單位的培訓做出經濟賠償。勞動者提前通知用人單位便可終止合同,如國內的《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提前30天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本人或新的用人單位無需向原用人單位支付任何費用,更不涉及註冊變更事宜。

儘管轉會規則適合於職業體育團體專案管理的特性,但在法律上難以擺脫困境,違反受法律保護的公共政策。例如,根據註冊保留制度,合同到期後,俱樂部只需支付一定的薪資便可無限期保留球員的註冊,這妨礙球員為新僱主提供服務,構成限制工作自由、貿易自由、人員流動和公平競爭。即使合同不到期,註冊保留制度也違反民法的基本原則,因為僱傭合同不適用實際履行,僱員違反合同只能做出經濟賠償,不得逼迫僱員提供服務,否則構成強制性勞動。

鑑於上述情況,在職業體育團體專案發展較為成熟的歐洲,轉會制度引發了多起案例。其中Bosman(博斯曼)案影響最大,成為轉會新政的轉折點。Jean-Marc Bosman是比利時一家足球俱樂部的球員,合同到期後打算轉會至一家法國俱樂部。在收到轉會費之前,原俱樂部不同意轉讓註冊,導致轉會擱淺。為此,Bosman將所在俱樂部、比利時足協和歐足聯告上法庭,狀訴轉會制度違反了貿易自由、人員流動和公平競爭等公共政策。

被告主張,以支付轉會費為前提的註冊轉讓政策旨在促進足球運動的發展,有利於維持各俱樂部的實力平衡和補償培養年青球員的中、小俱樂部。歐洲法院認為,實力平衡是職業足球運動合理的要求,補償中、小俱樂部也實屬必要,但對公共政策的影響應該適度,轉會費也應與培養球員的支出相稱。特別是在很多情況下,球員加入轉出俱樂部時已在職業上成熟,這筆費用支付給那些沒有為培養該球員出力的俱樂部是否合適?另外,球員合同到期後,不再有為原俱樂部提供服務的義務,應該允許自由轉會,原俱樂部不應再向新俱樂部索要任何轉會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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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轉會規則

Bosman案的影響意義深遠,此後又發生多起與球員轉會政策有關的案件,涉及的領域更加寬泛。歐盟委員會不得不警告國際足聯,轉會規則很多方面與歐盟的公共政策產生衝突,應加以改進。此後,歐盟委員會、國際足聯、歐足聯和國際職業足球運動員聯合會進行了長期談判,確定以球員合同穩定和自由作為基石,修改國際足聯的轉會規則,在力求遵守合同自由、球員工作自由和競爭自由的原則下,維護足球行業的實力平衡、賽事穩定和確保培訓球員的俱樂部獲得補償。

根據以上原則,國際足聯2012年修改後的國際轉會規則,除合同到期後可以自由轉會外,對合同的執行和合同期內轉會也進行了調整:

1、在合同到期前的保護期內轉會的球員,應進行處罰,除非轉會有正當理由,例如,長期拖欠球員的工資或在賽季中該球員上場的賽次未達到有資格參加比賽數量的十分之一。28歲以下球員的保護期為合同期限的前三年,28歲以上球員的保護期為合同期限的前兩年。

2、球員在保護期外可以提前終止固定期限合同,但應支付違約賠償金。合同期限為一至五年,球員只能在視窗期轉會。

3、培養球員的俱樂部可獲得轉會球員23歲前的培訓補償金。在球員12歲至21歲期間參與培訓的俱樂部,可按比例分得補償金。

結語

傳統的球員轉會規則更多地考慮職業體育團體專案管理的特性,忽視合同自由、貿易自由、工作自由、人員流動自由和公平競爭等受法律保護的公共政策。Bosman案及此後發生的多起案例,撼動了球員轉會政策的基石,國際足聯等體育管理機構不得不重新審視和修改球員轉會規則,使其在遵守法律規定和符合相關公共政策的前提下,透過合理和適度的方式來維持俱樂部的實力平衡、賽事的穩定、球員合同的履行和確保培訓球員的俱樂部獲得補償。

綜上所述,梅西成功轉會大巴黎,是享受球員轉會新政紅利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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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告:文中觀點僅代表作者本人觀點,不代表懶熊體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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