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你的資訊公開被認定為資訊諮詢

這幾年來,申請人透過政府資訊公開申請的形式,要求行政機關就其提出的問題進行解釋、說明或者進行舉報等等諮詢類政府資訊公開申請數量呈現井噴式增長。

2017年6月6日《政府資訊公開條例》徵求意見稿中第33條曾規定“申請人以政府資訊公開申請的形式提出諮詢要求,進行信訪、投訴舉報等活動,行政機關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不予處理”,但是在後續正式印發施行時,上述條款表述已刪除了“諮詢”字樣。截止目前,暫無相應的法律法規或者司法解釋等對諮詢類政府資訊公開進行定義、闡述和規範。

為什麼你的資訊公開被認定為資訊諮詢

那麼為什麼你的資訊公開申請被認定為諮詢?諮詢類政府資訊公開申請到底有哪些特徵?

(一)以疑問句形式申請

該種類表現比較初級,申請人提出的資訊公開申請,以疑問句的形式提起,帶有“是什麼”“怎麼樣”“如何”等字樣。在實際判斷也簡單透過上述字樣就可以完成對其屬於諮詢類政府資訊公開的認定。

(二)申請內容需要加工、理解和判斷

此種類最為常見。申請人在提起政府資訊公開申請時,並沒有明確的政府資訊指向,在進行補正後,亦不能得到申請人的具體的解釋。申請內容往往帶有“所有”“全部”等概括性字樣。以每年論文季,部分師生提起的資訊公開申請為例,申請之初,只是為了完成其論文,進行佐證。其索要的“x年x月x日至x年x月x日,某產品稅率變化及徵管分析”等顯然需要行政機關先理解其論文思路,在按照其口徑予以加工,提取。顯然,對於這個資訊在申請人提出申請前,顯然不符合資訊公開條例對於政府資訊是以一定形式記錄、儲存的資訊,它需要行政機關在提供資訊的時候,根據對諮詢問題的理解進行收集,加工,理解和判斷。

為什麼你的資訊公開被認定為資訊諮詢

(三)申請內容可以應當透過其他程式獲取

該種類的資訊公開申請往往指向行政機關的其他行政行為,申請人申請政府資訊公開的所指向的內容在行政機關的其他程式中正在予以處理。最為典型的就是申請人已經信訪舉報,為了解處理進度,提起資訊公開,要求予以答覆告知。

(四)申請內容不符合資訊公開的精神

該種類的資訊公開申請往往伴隨著民事、行政或者刑事爭議。申請人透過資訊公開申請對行政機關某一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合理性進行詢問。具體操作上,申請人透過申請公開行政機關某一行政行為的“職權依據”“事實證據”“程式依據”“解釋原因”等為其民事、行政或者刑事爭議提供證據。如果行政機關不能予以回覆公開,則證明該行政行為不合法不合理。如果行政機關予以答覆,則對問題進行調整後,再次提起資訊公開申請。申請人對於行政機關是否予以答覆和資訊公開答覆內容並不在意。這種資訊公開申請不符合《資訊公開條例》第一條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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