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工程抗浮技術標準解析(十一)

建築工程抗浮技術標準解析(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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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5 抗浮錨杆應按下列兩類極限狀態設計:

1 承載能力極限狀態:抗浮錨杆達到最大承載能力、錨固系統失效、穩定破壞、發生不適於繼續承載的變形;

2 正常使用極限狀態:抗浮錨杆達到正常使用所規定的變形限值,或達到耐久性要求的某項限值,或因變形導致相應的防腐與防水措施失效。

3。0。6 抗浮錨杆設計所採用的作用效應組合與相應的抗力限值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按單根錨杆承載力確定錨杆數量和佈置錨杆時,傳至抗浮結構基礎底面的作用效應應按正常使用極限狀態下作用的標準組合,相應的抗力應採用單根錨杆抗拔承載力特徵值;

2 計算抗浮穩定性時,作用效應應按承載能力極限狀態下作用的基本組合,但其分項係數均為1。0。

3 計算基礎結構及錨杆豎向變形時,作用效應應按正常使用極限狀態下作用的準永久組合,應符合下列要求:

Sd≤C (3。0。6-1)

式中:Sd—作用組合的效應設計值;

C一設計對變形、裂縫等規定的相應限值,應按《混凝土結構設計規範》(GB 50010)及《混凝土結構耐久性設計規範》(GB/T 50476)的有關規定執行。

4 在確定結構構件內力、配筋、計算錨杆筋體面積和驗算材 料強度時,作用效應應按承載能力極限狀態下作用的基本組合, 應符合下列要求:

γ0 S ≤ R (3。 0。 6-2)

式中:S——荷載基本組合下效應(上浮力等)設計值?;

R——抗浮構件抗力的設計值;

γ0——結構重要性係數,按有關規範的規定採用,且不應小 於 1。0。

5 計算錨杆抗拔承載力特徵值和確定錨杆錨固段長度時,傳至錨杆的作用效應應按走常使用極限狀態下的標準組合。

3。0。9 應根據上部結構荷載分佈、地下水浮力、結構牆柱網跨度及基礎剛度、抗浮錨杆承載能力及抗拉剛度、地基承載力及剛度等,考慮結構荷載平衡及變形控制,按上部結構-基礎-地基-抗浮錨杆共同作用理念進行抗浮錨杆佈置與設計。

3。0。12 抗浮設計水位及地下水浮力應根據地層條件、不同地層水位、基礎埋置深度及排水條件等綜合確定,必要時應進行場地滲流及地表逕流分析計算。

11。1。2 抗浮錨杆防水等級及構造應符合建(構)築物相應要求,耐久性及防腐構造應滿足相應地層及地下水環境下的永久性錨杆設計要求。

11。1。3 抗浮錨杆宜採用預應力錨杆。當地下水浮力較小,或錨杆錨固地層為岩石或硬土時,也可採用非預應力錨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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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本標準適用於四川省境內位於不透水土層且無穩定水源的既有或新建建築地下結構,採用排水卸壓抗浮技術的設計、施工、驗收及執行維護。

3。0。1 採用排水卸壓抗浮技術前,應根據建築的工程地質條件、基坑周邊環境等進行技術及經濟可行性分析。

3。0。2 既有建築採用排水卸壓抗浮技術進行處理設計時,不應改變建築的設計使用年限及地下室抗滲等級。

3。0。3 既有建築採用排水卸壓抗浮技術處理前,應對其進行技術鑑定。

3。0。4 採用本標準進行排水卸壓抗浮技術設計的建築,可不進行抗浮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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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7 卸壓集水坑應至少設定l根導水管,導水管應與反濾層相連,且應滿足耐久性要求。

4。1。8導水管出水口標高應高於起泵水位,低於停泵水位。導水管出水口位置應設定彎頭或濾網。

4。1。9 卸壓集水坑應設定備用泵、雙電源,宜設定超警戒水位報警裝置。

4。1。10 選擇排水卸壓抗浮技術,應採取減少滲入基坑水量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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