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害人沒有遵循醫囑進行手術而是選擇了康復治療,受害人因康復治療產生的誤工損失屬於擴大損失,應由其自行承擔

楊某民與容某安、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江門中心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

——受害人沒有遵循醫囑進行手術而是選擇了康復治療,受害人因康復治療產生的誤工損失屬於擴大損失,應由其自行承擔

案件索引

一審:廣東省江門市江海區人民法院(2020)粵0704民初804號

二審:廣東省江門市中級人民法院(2020)粵07民終3336號

再審:廣東省高階人民法院(2020)粵民申13622號

裁判要旨

醫院是針對受害人的病史、病症、病程和治療效果等情況,提出了要進行手術治療的醫囑,醫院的醫囑具有專業性和科學性,應為治療受害人疾病的優選方案。但受害人並沒有遵循醫囑進行手術而是選擇了康復治療,而康復治療長達一年多時間,遠遠大於手術治療時間。因此,受害人因康復治療產生的誤工損失屬於其不遵醫囑建議而擴大的損失,應由其自行承擔。

裁判全文

廣東省高階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書

(2020)粵民申13622號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被上訴人):楊某民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容某安

一審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江門中心支公司

再審申請人楊某民因與被申請人容某安,一審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江門中心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不服廣東省江門市中級人民法院(2020)粵07民終3336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楊某民申請再審。

理由如下:楊某民因疼痛難忍到江門市人民醫院住院治療。雖然出院醫囑建議楊某民進行手術治療,但鑑於楊某民出院時疼痛改善,暫不選擇手術治療並無不妥;且楊某民此前已進行過左腕手術治療,治療效果不明顯,手術治療並非最佳治療方案。因此,楊某民根據自身狀況和治療手段的風險性選擇了保守治療,楊某民的行為不屬於擴大和過度治療。楊某民因治療而產生的誤工損失應由容某安賠償。

廣東省高階人民法院

經審查認為,

本案應審查的主要問題是:楊某民因選擇保守治療而產生的誤工費,是否屬於其自行擴大的損失。

楊某民提交的2019年3月18日《江門市人民醫院出院記錄》記載了楊某民的住院天數、入院情況、入院診斷、診療經過、出院診斷、出院情況、出院醫囑等。其中,記載楊某民因“反覆雙腕疼痛已3年,左腕加重10余天”入院,入院診斷為雙腕月骨缺血壞死,出院診斷為左腕月骨缺血壞死、右腕關節骨性關節炎,出院醫囑為建議手術治療左月骨壞死、骨科門診隨診。據此,醫院是針對楊某民的病史、病症、病程和治療效果等情況,提出了要進行手術治療的醫囑。醫院的醫囑具有專業性和科學性,應為治療楊某民疾病的優選方案。但楊某民並沒有遵循醫囑進行手術而是選擇了康復治療,而康復治療長達一年多時間,遠遠大於手術治療時間。因此,楊某民因康復治療產生的誤工損失屬於其不遵醫囑建議而擴大的損失,應由其自行承擔。二審法院對楊某民擴大損失而產生的誤工費不予支援,並無不當。

綜上所述,楊某民的再審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規定的再審事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的解釋》第三百九十五條第二款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楊某民的再審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