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良資產遇到登出企業

企業客戶作為銀行貸款大軍中最為龐大的客戶群體,佔據了極為重要的比重。但在銀行不良資產清收中,面對那些工商資訊登記為“登出”的企業,由於登出企業的訴訟主體地位已經喪失,無法順利的啟動訴訟清收程式,所以一般不會把“登出企業”作為首要處置物件。但是在大浪淘沙的不良資產處置過程中,沉下心來對“登出”企業追根溯源,往往會有出乎意料但卻又在情理之中的收穫。

不良資產遇到登出企業

01

企業未依法履行清算義務

根據公司法的規定,企業在登出前需要經過清算程式,但是在查詢工商登記資訊內檔資料時,並未發現清算資料的,債權人可依據公司法若干規定(二)第二十條的規定,主張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以及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對公司債務承擔清償責任。

02

虛假清算報告騙取登記機關辦理登出登記

查詢企業工商登記資訊內檔資料,是不良資產債權盡職調查的必經程式,透過內檔的查詢,可以知道企業的前世今生。登出企業內檔資料顯示經過了清算報告,但是是以虛假的內容矇混過關,辦理了登出登記的:債權人可向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以及公司的實際控制人,主張其對公司債務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

03

清算過程存在程式瑕疵

企業登出前的清算程式系法定程式,如若在清算過程中,清算組未按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的規定,履行通知和公告義務的,導致債權人未能及時申報債權而未或清償,債權人可向清算組主張對此而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不良資產遇到登出企業

04

企業債務根據約定由另一方承繼

檢視企業內檔資料時,有時會有一些出其不意的收穫。譬如,會在眾多資料中看到有第三方承諾對企業債務進行承繼。在這種情況下,債權人可主張該第三人對公司債務承擔相應民事責任。

05

企業股東出資不實

2014年3月1日開始,企業註冊登記實行認繳制。企業登出後,清算過程中未對該股東實繳出資的資金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向未繳出資股東,以及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或者發起人在未繳出資範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06

企業為個人獨資

個人獨資企業是指在中國境內設立,由一個自然人投資,財產為投資人個人所有,投資人以其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的經營實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個人獨資企業解散後,原投資人對個人獨資企業存續期間的債務仍應承擔償還責任,但是債權人在五年內未向債務人提出償債請求的,該責任消滅。因此,對於登出的個人獨資企業,債權人也是可以向原投資人主張承擔償還責任的,但是需儘快進行。

07

企業因合併、分立而登出

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公司合併時,合併各方的債權、債務,公司分立的,其財產作相應的分割。企業因合併、分立而登出的,債權人可向合併後的企業、分立後的公司主張債權。

不良資產是放錯位置的資產。因此,大家在處置不良資產債權時,不要放過任何細微的線索,暢遊這片“藍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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