惡意搶注“全紅嬋”,有悖商業倫理

楊倩、蘇炳添、全紅嬋、陳夢、孫穎莎……在奧運賽場上,這是人們耳熟能詳的名字。可誰能想到,這些“自帶光環”的稱呼,在另一個場合卻成了有些人眼裡的“香餑餑”。中國商標網顯示,目前僅“全紅嬋”就有數十條商標申請資訊,最早的可以追溯到她跳水10米臺奪金的當天。諸如此類惡意搶注商標的行為,引起輿論的廣泛批評。

惡意搶注“全紅嬋”,有悖商業倫理

奧運會雖然結束了,但奧運效應仍在延續,那些為國家爭金奪銀的選手,尤其是像楊倩、全紅嬋這樣既有實力,又有較高知名度的冠軍選手,更是受到商家的追捧,惡意搶注以她們的姓名為商標,幾乎是每次大賽後的規定動作。不得不佩服這些商家的商業敏感度,以及對商機的把握,但對這種惡意投機行為本身,毫無疑問為公眾所不恥。

對此,中國奧委會此前曾專門做出迴應:社會各界開展相關商業活動,應當保持理性,切實尊重運動員合法權益,如未獲得運動員本人或未成年運動員監護人授權,不得以奧運健兒姓名惡意搶注商標或其他侵犯運動員姓名權等合法權益的行為;有上述行為的,應及時撤回和停止實施商標註冊申請。運動員及未成年運動員監護人有依法追究相關侵權行為人法律責任的權利。

從宣告中可以看出,商業機構不是不能以奧運冠軍的姓名申請註冊商標,但必須獲得運動員本人或未成年運動員監護人的同意,商標註冊並不是先到先得,想注就注,運動員本人才是其姓名權的使用主體。換言之,如果未經同意而擅自注冊、惡意搶注,就是一種侵權行為,侵犯了運動員的合法權益。

按照我國法律的規定,姓名權是人身權利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但在通常情下,由於一個人的姓名不具有商業價值,所以極少發生法律糾紛。但如果一個人具有一定的公共知名度,比如獲得奧運冠軍,具有較高的辯識度,那麼他的姓名就產生了附加值,有了商業屬性。比如體育運動品牌“李寧”,就是以我國著名體操運動員李寧的名字註冊的,品牌價值達到315億。在這種情況下,惡意搶注不僅會侵害他人的利益,也會擾亂市場秩序。

對於惡意搶注公共人物姓名的行為,法律層面有一個漸進的過程。由於商標法等相關法律沒有禁止商標註冊申請使用姓名,以前這方面處於灰色地帶,也常常引發糾紛。但在今年3月,國家智慧財產權局印發了《打擊商標惡意搶注行為專項行動方案》的通知,嚴厲打擊7類圖謀不當利益、擾亂商標註冊管理秩序、造成較大不良社會影響的惡意搶注情形,其中一類即為“惡意搶注具有較高知名度的公眾人物姓名、知名作品或者角色名稱的”。這則通知,具有很好的針對性,打擊的恰恰就是惡意搶注的行為。

楊倩、全紅嬋等奧運冠軍們,憑藉的是多年的努力和汗水,以及在奧運賽場上的出色發揮,才獲得今天的知名度和美譽度,她們的姓名在某種意義上的確具有了經濟價值,也為她們退役之後的職業道路多了一種選擇,這是對她們努力和成功的一種回報,但這種具有強烈個人屬性的回報,僅僅是對她們自身而言才有意義。“蹭熱度”、“傍名人”,用奧運冠軍的姓名惡意搶注商標,不僅違法,也有悖商業倫理。短期來看,確實會因為名人效應產生一定的宣傳效果,但長遠來看,這種投機行為並不利於企業的發展,反而會直接影響企業的商業信譽,得不償失。

開屏新聞首席評論員 吳龍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