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既有人保又有物保,債權人應該怎樣要回欠款?

為確保能夠借到較大筆錢,發現提供擔保物的價值不夠的話,就會繼續提供保證人做擔保。不過,這樣確定保證合同後,因為有物的擔保,又有人的擔保,如果最後債務人沒及時還上錢的話,那麼就有怎樣承擔保證責任的問題。

債權既有人保又有物保,債權人應該怎樣要回欠款?

北京博善律師事務所

《擔保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同一債權既有保證又有物的擔保的,保證人對物的擔保以外的債權承擔保證責任。債權人放棄物的擔保的,保證人在債權人放棄權利的範圍內免除保證責任。

而即將在2021年施行的《民法典》也規定了:被擔保的債權既有物的擔保又有人的擔保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債權人應當按照約定實現債權;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債務人自己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應當先就該物的擔保實現債權;第三人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可以就物的擔保實現債權,也可以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也就是說要確定擔保人怎樣擔責,需要先確定物的擔保是由誰來提供的。

1、債務人提供物的擔保

舉個實在的例子,債務人為借錢將房子進行了抵押,那麼在還款期限過後還沒還錢的,那麼需要先將房產拍賣實現價值還款,在不夠實現債權的情況下,債權人才能接著找保證人還款。

如果債權人直接找保證人追償的,保證人可以拒絕,並要求其先實現債務人的抵押物還款。

2、第三人提供物的擔保

在保證合同,發現物的擔保是除債權、債務人之外的其他人提供的話,那麼債權人追償時,即可以先找保證人還款,也可以就物的擔保實現債權。

債權既有人保又有物保,債權人應該怎樣要回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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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某些情況下,債務人是先找到擔保人,債權人要求繼續提供擔保後,才將其他財產作為拿來抵押,所以導致在債權人追償時,債務人要求按提供擔保的順序進行,即先找保證人還款,其實這不符合法律規定,保證人是可以拒絕的。

事實上,在提供物保又提供人保的,如果物保是債務人拿的,被追償時先實現抵押物也是合情合理的。因為不管怎樣還款,債務人最後還是最終的還款人,即使是保證人先還的,終究也是需要找債務人進行追償,所以也就沒必要那麼麻煩,債務人自己提供擔保物了的,先將該財產實現了再接著找保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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