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房屋評估我們應當如何判斷?
但區政府作出的房屋徵收補償決定距評估報告作出時間已逾3年,未參考被徵收房屋類似房地產市場價格上漲情況,三年後作出的補償依然與已經被撤銷的房屋徵收補償決定補償數額相同,實質系由曹先生承擔該期間房價上漲風險,違反公平補償原則...
但區政府作出的房屋徵收補償決定距評估報告作出時間已逾3年,未參考被徵收房屋類似房地產市場價格上漲情況,三年後作出的補償依然與已經被撤銷的房屋徵收補償決定補償數額相同,實質系由曹先生承擔該期間房價上漲風險,違反公平補償原則...
所以這次法律新增規定:“如果出租人知道承租人進行轉租的六個月不提異議,就視作出租人同意轉租”,風險提示,實際租房人應當要求在房屋租賃合同中寫明:“該房屋屬於出租人所有,不是轉租的房屋並查驗房產證,這樣才能切實保障自己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