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場保潔員拖溼地面,顧客摔倒致右手骨折

安溪法院經審理認為,某商場作為從事經營活動的公共場所管理人,對鄭某具有合理限度範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但其未及時清理地面的水漬,也未在水漬旁設定安全警示標誌,對鄭某滑倒受傷的損害後果具有一定的過錯,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2021-06-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