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網路賭博涉及的相關法律問題分析(一)

與傳統線下開設賭場、線下參與賭博的模式不同,新型的開設賭場犯罪常常與“跨境”、“網路”等詞彙相關聯,形式包括藉助網際網路推廣、發展代理,吸引參賭人員線上賭博,或者在境外設定伺服器、賭場,組織、招攬境內公民赴境外賭博或者線上參賭等。

最高檢釋出檢察機關辦理開設賭場罪的資料顯示:

跨境網路賭博涉及的相關法律問題分析(一)

換言之,2021年1-9月,全國檢察機關以開設賭場罪提起公訴的案件數同比上漲49。27%,人數同比上升45。71%。由此可以看出,開設賭場罪案件處於高發態勢,國家對於開設賭場犯罪的打擊力度也逐漸增強。

《刑法》第303條第2款規定:“開設賭場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刑法修正案(十一)》對開設賭場罪的量刑幅度進行了修改,第一檔的法定最高刑

由原來的有期徒刑三年以下提高到五年以下。

這個規定自2021年3月1日起實施。

對於2021年3月1日之後案發的開設賭場案件,第一檔的法定最高刑為有期徒刑三年以下還是五年以下呢?

這個問題的關鍵是新規定是否能夠適用於新規定實施之前的行為(也就是溯及力的問題)?我國採取的是“從舊兼從輕”的原則,具體是指,對於新規定實施之前的行為,新規定一般是沒有溯及力的(從舊),除非新規定不認為是犯罪或者新規定處罰較輕的情況之下,才會適用新規定(從輕)。而對於新規定生效之後才實施的行為,適用新規定。

鑑於《刑法修正案(十一)》對於開設賭場罪的處罰較舊規定重,因此,總結如下:

1.行為發生在2021年3月1日之前的,適用舊規定,即第一檔的法定最高刑為有期徒刑三年以下;

2.行為發生在2021年3月1日之後的,適用新規定,即第一檔的法定最高刑為有期徒刑五年以下。

但除了上述兩種情況以外,還存在行為人的

行為始於2021年3月1日之前,並一直持續到2021年3月1日之後的情況。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對跨越修訂刑法施行日期的繼續犯罪、連續犯罪以及其他同種數罪應如何具體使用刑法問題的批覆》的規定,對於此類情況,

應當適用新規定一併追訴,鑑於新規定的法定刑較重,檢察機關在提起公訴時應當提出酌情從輕處理意見。

《刑法修正案(十一)》對於第303條還新增了第三款“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參與國(境)外賭博,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這是一個新增的罪名【組織參與國(境)外賭博罪】,量刑參照開設賭場罪適用。

這個罪名的溯及力問題又是如何呢?

參照上面的規定,並結合《刑法》第12條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後本法施行以前的行為,如果當時的法律不認為是犯罪的,適用當時的法律;如果當時的法律認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總則第四章第八節的規定應當追訴的,按照當時的法律追究刑事責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認為是犯罪或者處刑較輕的,適用本法。”

答案就顯而易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