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建築”合法拆除應經過哪些程式?律師為你支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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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都知道,違法建築是指違反城鄉規劃管理法律、法規的建築物、構築物,包括城鎮違法建築和鄉村違法建築。違法建築無視國家法律法規,危害公共安全和自身安全,侵佔公共資源和公共利益,損害我們共同的家園,必須依法拆除。

實際上,違法建築不是說認定就能認定的,而且即使認定為違法建築,也不是隨便就能拆除的。法律對違法建築的認定及拆除程式作出了明確規定。

即使是拆違,也需要嚴格遵守程式,任何一個環節都會影響到整個強拆決定及行為的合法性。

“違法建築”合法拆除應經過哪些程式?律師為你支招

下面透過一個案例讓大家瞭解下違建合法拆除的必經程式有哪些,僅供參考。

委託人北京xx有限公司(以下簡稱“xx公司”),其房屋位於北京市A區B鎮。xx公司依法持有集體土地使用證,對該集體土地享有合法的使用權、對地上房屋享有合法的所有權。xx公司原廠區老舊廠房大部分殘敗破舊,無法保證正常的生產經營,同時為了擴大經營規模,提高經濟效益,維持企業職工的生存,保障公司的正常經營運轉,對原有廠房進行改建拆除,並在原有廠房原址上及周邊空地上建造標準化廠房5000平方米。

2013年正式投入使用。

過了多年後,意想不到的事發生了。

2021年11月,B鎮政府建設科口頭通知涉案廠房屬於違法建築,限期自行拆除,如不能自行拆除,相關部門將進行強制拆除。後委託人聯絡到在明律師,律師介入對委託人的情況經過詳細瞭解後,作出以下分析:

“違法建築”合法拆除應經過哪些程式?律師為你支招

一、不能僅以委託人未取得規劃許可手續為由,認定涉案廠房為違法建築,給予不合理補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的相關規定,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件及其他有關批准手續,應當綜合考量沒有辦理相關許可證件的歷史原因、土地價值、房屋來源、房屋用途和周邊類似房屋市場價以及對政府的信賴利益等因素,不能僅僅以涉案房屋沒有相關許可手續為由給予不合理補償。

二、未經法定程式,任何機關均不得將委託人房屋認定為違法建築並進行強制拆除。

B鎮人民政府相繼於2021年12月3日作出《責令限期改正通知書》,12月6日作出《限期拆除決定書》,12月7日作出《催告通知書》,12月8日作出《強制拆除決定書》。其以“一天一檔案”的方式要求委託人對涉案廠房自行進行拆除,根本無法保障委託人的陳述申辯權以及複議、訴訟的權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裁判的相關觀點等可知,對於違法建築的拆除,應當依法定程式進行。執法機構要對涉案房屋是否為違建進行實際調查並符合法律規定。在作出認定違建的行政處罰前,應當告知委託人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及依據,並告知委託人依法享有的陳述、申辯和聽證權利。

但是有關部門並未對涉案房屋進行深入調查,也未保障委託人陳述、申辯和聽證的權利。即便是初步調查認定房屋屬於違法建築的,也必須是依法下達《責令限期拆除決定書》,並告知其依法享有複議和訴訟的權利。

對於期限內仍不拆除的,執法機構應當依法催告,並下達催告通知書,催告後仍不改正的,才能作出強制拆除的處罰,向委託人下達《強制拆除決定書》並公告,也必須告知其依法享有的複議和訴訟權利。

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四十四條“對違法的建築物、構築物、設施等需要強制拆除的,應當由行政機關予以公告,限期當事人自行拆除。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拆除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強制拆除。”

根據規定並結合本案的情況,B鎮人民政府作出的上述通知書及決定書並不能作為拆除委託人房屋的合法依據,在複議及訴訟期限屆滿前以及提起復議和訴訟的過程中,任何部門不可對該房屋實施強制拆除。

此外,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行為應當遵循“決策民主、程式正當、結果公開”的原則,還要聽取意見以及召開聽證會,依照法定程式作出相應的行政決定,切實保障好委託人的合法權益。

“違法建築”合法拆除應經過哪些程式?律師為你支招

在明所律師認為,行政機關拆除委託人的房屋,應當依照法定程式進行,切實保證委託人能夠享有陳述、申辯、申請聽證等權利,並應當保障委託人能夠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提起行政訴訟等權利。

同時,由於房屋涉及到委託人重大財產利益,且隨著法律的不斷完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行政,並且應當以化解矛盾,解決問題為己任。否則容易引發一系列的矛盾,對社會造成不利影響,相關責任部門及人員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