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至尊寶和紫霞分手了,紫霞能要回她的手鍊麼?

紫霞在與至尊寶戀愛期間,送給了至尊寶一條手鍊,後來發現至尊寶與白晶晶有一腿,果斷分手,那麼紫霞可否要回送給至尊寶的手鍊?

答案是不能。這涉及到戀愛期間送給對方的財物是否能要回的法律問題。

如果至尊寶和紫霞分手了,紫霞能要回她的手鍊麼?

情侶戀愛期間經常會送對方禮物,今天你送給我一條圍巾,明天我送給你一個錢包,逢年過節還雙手跪送520、1314等金額的微信紅包,兩人戀愛期間花費的金額少則幾千,多則上萬,一旦雙方分手了,反目成仇,那麼當初戀愛期間的花費,哪些是可以要求對方返還?哪些是不能要求對方返還的?是否可以要求對方賠償青春損失費?

不能返還的費用

:吃飯、旅遊、各種零食、小額微信轉賬、互相之間贈送的小禮物。因為這些東西,視為雙方為了表達愛意,增進感情,維持戀愛關係所必要的支出,贈與已經完成,不得要求返還,除非對方自願返還。戀愛的時候叫人家小甜甜,分手了讓人還錢,還有沒有點人性。

如果至尊寶和紫霞分手了,紫霞能要回她的手鍊麼?

可以要求返還的費用

:以結婚為目的送的彩禮錢、贈送的房產、汽車、鑽戒等高價值物品。為什麼這些錢可以返還,因為法院考慮到男人活著也不容易,好不容易攢些錢準備娶個媳婦,馬上要得手了,突然飛走了,總不能人財兩空吧,不然重新再攢夠這些彩禮錢什麼的,要等到猴年馬月啊,現在的三斤三兩,萬紫千紅一片綠的彩禮錢可不便宜啊。

有些人想說,跟你在一起這麼久,不要我了,你得付給我青春損失費。實際上現實中分手費、青春損失費很難得到法律的支援。男女之間戀愛期間是平等的,法律也無法分清楚哪個人付出的多,哪個人付出的少,如果你真的想要將戀愛看做一場交易的話,溫馨建議

戀愛的時候再發紅包的時候不要用520,1314這些數字作為轉賬的金額,而用500/1000這種整數,備註“

這是你要的錢

”,這樣就視為借貸而非贈與,分手的時候有機會追回。

如果至尊寶和紫霞分手了,紫霞能要回她的手鍊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