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的瓜大家吃飽了沒有,哦,沒吃飽。
是的,前兩天,關於某兩位明星的新聞成為了大家關注的焦點。
“代孕”和“棄養”這兩個詞似乎成了過街老鼠,人人見了都要批評兩句。
這不,央視關於此事件也作出了迴應。
但是對於此事,我們應該怎麼處理?或者說怎麼應對呢?
“只管生不管養或者說生養都不管”這明顯違背了最基本的道德要求。
來說說“代孕”這件事情吧。
代孕是當今社會的毒瘤,這一點是大家的共識,也不用多做什麼討論。
但是這個毒瘤,割得掉嗎?
“不能不割,割了更嚴重”換句話說:不能不管,但是管了會更亂。
怎麼說呢?
如果不管,在代孕這個高利潤的驅使下。
整個社會會慢慢地湧現出來難以數計的代孕組織,會湧現出來難以數計的“商業子宮”。
關於這一問題,在我國目前只是違法而構不上犯罪。
關於器官犯罪目前我們適用最多的就是“組織出賣人體器官罪”。
但是“代孕”怎麼說呢?組織“出租”人體器官?
“出租”一詞在法律上稱之為“租賃”。
是指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民事法律行為。
但是“代孕”又沒有“交付”子宮,從某種意義上講,有點類推解釋的嫌疑。
說了這麼多也就是在解釋“代孕並沒有入刑”。
換句話說,如果不管,這個社會就會出現好幾批婦女,她們集中在某個隱秘的地方。
“變相地”出賣著自己的子宮,是不是很可怕?
從另一方面講,如果管,怎麼管?
集中打擊?
就目前的形式來講,很多代孕組織都是隱蔽的。
現在整個世界究竟有多少個代孕媽媽,也沒有一個具體的數字。
這些代孕媽媽忍受著十月懷胎的痛苦,盼著分娩那天的到來。
然後收走客戶的代孕費,並“交付”自己肚子裡的“小商品”,並希望自己的客戶好好對待這個“小商品”不要棄養。
現在出現個這樣的事情,或者說再來一個專項打擊。
那讓這些“小生命”怎麼辦?後果就是出現一大批“被棄養”的寶寶。
在專項打擊面前,有幾個委託人會面臨幾十萬的風險而選擇坐牢。
我相信,有錢委託她人代孕的客戶大都是不缺錢的。
也就是說,短期之間就會出現客戶跑路、代孕媽媽白白代孕,許多已出生的寶寶被棄養或者被秘密殺死。
這些“小生命”也是生命啊。
如果你是一位法官,面對出生的寶寶你會判給誰呢?
判給委託人?這就明顯間接地承認了代孕合同的合法性。
判給代孕媽媽?那不就是對委託人來說,承認了棄養的合法性?也就是最近的“瓜”的合法性。
“判給代孕媽媽,懲罰委託人?”怎麼懲罰?罰款?沒有用,委託人不缺錢;坐牢?你忍心一位剛出生的寶寶就沒有媽媽陪在身邊嗎?
“判給委託人,懲罰代孕媽媽?”你覺得對代孕媽媽公平嗎?自己從某種意義上講,本就是處於弱勢,你還讓她去坐牢?
“兩個都處罰”,是的,孩子怎麼辦?依舊沒有解決掉孩子歸誰的結。
這本就是一個道德性的問題,如果說代孕合同是否成立。
我想,至少十個法律人裡面會出來七八個主張最基本的“合同內容違反公序良俗,不合法”。
更別說這個合同內容本身就是違法的了。
那麼“代孕”一事究竟能夠入刑呢?這一點確實值得我們去思考。
我們知道,隨著近幾年網路媒體的發展,輿論干擾司法判案、輿論干擾立法的事情愈來愈多了。
網路上的呼聲與討論更像是一次次網民代表大會,反映著整個社會的呼聲。
之前我國刑法規定承擔刑事責任的最低年限是14歲。
但是由於網上經常爆出12、13歲的“小壞蛋”殺人案,社會影響極其惡劣。
於是在今年出臺的《刑法修正案十一》
就把12—14歲的未成年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死亡、或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殘疾、情節惡劣的情況入刑,應當承擔刑事責任。
在這一點上講,短期內“入刑”似乎不會,但是長遠上來看,有入刑的必要。
但是建議“入刑”與具體實施要至少間隔一年,並在這一年裡做好法律宣傳。
在這一年裡,讓那些寶寶順利被委託人收養,同時也給代孕媽媽一個金盆洗手的機會。
這樣一來既有利於社會穩定,也有利於使社會“自愈”。
最後宣告:代孕在我國是被明令禁止的,法律難容,道德難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