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地拆遷|違反法定程式作出限期拆除決定,是一種變相的逼遷手段

很多人收到《限期拆除決定書》內心肯定是比較慌的,因為這意味著房屋十有八九是被認定為違法建築,並將可能被強制拆除了。

但是大家首先要注意限期拆除決定作出的前提條件:

根據《行政強制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對違法的建築物、構築物、設施等需要強制拆除的,應當由行政機關予以公告,限期當事人自行拆除。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拆除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強制拆除。

也就是說責令限期拆除決定書的拆除物件是違法“違法建築”。

所以大家這個時候先要清楚:

我的房屋是不是違法建築?

為什麼會這樣說呢,因為實踐中以“拆違促拆遷”已經是拆遷方慣用的手段,有的房屋建築可能多年都沒人管,一遇到拆遷,補償協議不能達成一致,房屋就突然成了違建。

其次,注意這個限期拆除的通知,它的作出是不是經過了法定的程式。

有沒有經過調查取證?有沒有聽取被拆遷人的陳述和申辯?

何機關都不能不調查取證就憑空認定房屋的性質,應該進行客觀、充分的調查,在事實認定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基礎上作出《限期拆除通知書》,除了要弄清房屋基本情況,如建設時間、權屬情況等,還要緊緊圍繞房屋是否系違建,充分查清事實。

調查完成後,調查單位應當製作一份調查材料而且,當行政機關作出對相對人有不利影響的行政行為時,

應當告知其享有陳述、申辯的權利,並聽取其陳述和申辯。其中包括房屋的基本情況,調查人資訊,權利人筆錄等。

在我們遇到過的諸多案例中,有些調查單位,並沒有盡到充分查清事實的職責,甚至沒有正面接觸房屋權利人來了解相關情況,聽取意見,而是直接作出限拆決定,這顯然就是嚴重的程式違法情形,也是典型的變相逼遷手段。

我們看一個典型案例:

【萬典案例】

該案件發生在浙江溫州,由萬典王衛洲和管眾兩位律師代理。

原告薛先生是浙江省溫州市某區居民,1990年在當地建造了1673平米的廠房用於眼鏡加工,後為了擴大企業生產,又於2003年申請加建廠房766平方米,

並且取得了建設規劃許可證。

十多年過去後,由於當地政府實施“城中村改造保障性安居工程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專案,薛先生的廠房被納入了徵收範圍內。因其認為涉案徵收決定明顯違法,補償安置顯失公平,就沒有簽訂徵收補償協議。

徵地拆遷|違反法定程式作出限期拆除決定,是一種變相的逼遷手段

然而2021年10月,薛先生卻收到了區綜合行政執法局(以下簡稱“執法局”)作出的《責令限期拆除決定書》,要其自行拆除房屋,否則將強制拆除。

律師介入:執法局明顯違法

執法局這種做法就是典型的逼遷,為了維護自身合法權益,薛先生委託萬典律師代理案件維權。

萬典律師介入後,調查取證並積極與當事人溝通了解案情,隨後萬典律師發現,自涉案建築形成以來,

當地從來沒有任何行政部門對涉案房屋進行過查處,直到此次涉案房屋被徵收,雙方未能就補償協議達成一致後,執法局就迅速作出了《責令限期拆除決定書》。

這明顯帶有以限期拆除方式代替正常房屋徵收的意圖,從而達到逼迫當事人放棄爭取合法補償的目的,明顯違法。

訴訟維權

之後在萬典律師的幫助下,薛先生啟動了法律程式維權。

先向當地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要求撤銷《責令限期拆除決定書》,被駁回複議申請;

緊接著萬典律師協助薛先生向溫州市龍灣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一、判決撤銷被告xx區人民政府作出行政複議決定書;二、判決撤銷被告溫州市xx區綜合行政執法局作出的《責令限期拆除決定書》。

徵地拆遷|違反法定程式作出限期拆除決定,是一種變相的逼遷手段

主要理由如下:

一、涉案限期拆除決定及複議決定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涉案建築依法可視為合法建築。

涉案建築均存在於原告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國有出讓土地上,且已領取土地使用證,應當視為合法建築。被告單純依據城鄉規劃法判定涉案建築屬於違法建築,適用法律錯誤。涉案未經登記建築的前身系原告經營溫州市xx眼鏡加工廠時於1990年建設的1673平米廠房,2003年為了擴大企業生產,原告申請加建廠房766平米,並已取得建設規劃許可證。被告的事實認定未充分調查涉案建築的形成原因及歷史沿革,違背了歷史和事實。

二、限期拆除決定作出前,未經依法調查認定,程式嚴重違法。

三、徵收評估等工作尚未完成現場勘查,涉案限拆決定違反法定流程,一旦執行將嚴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權益。

四、原告涉案建築已經被納入徵收拆遷範圍,且建築用途符合其所取得的土地使用證,客觀上不會導致影響規劃實施的結果,無需限期拆除。

五、徵收實施單位及被告均為未進行現場勘查,原告既不知情也沒參與,程式違法。

本案中,無論是徵收實施單位還是被告,都未對原告房屋進行過現場勘察並通知原告在場確認。其調查事實不具備客觀依據,剝奪了原告的參與權、發表意見的權利等,後果嚴重違法,原告對於被告的現場勘查結論不予認可。

……

維權結果:自行撤銷

在起訴過程中,溫州市xx區綜合行政執法局自行撤銷涉案《責令限期拆除決定書》以及《責令限期拆除事先告知書》合共兩份文書。隨後溫州市xx區人民政府也作出《撤銷行政複議決定書》。

徵地拆遷|違反法定程式作出限期拆除決定,是一種變相的逼遷手段

萬典律師提示:

上述薛先生的這個案例,也提醒大家收到限期拆除通知別忙著拆除房屋,如果我們判斷出限期拆除決定書不合法,對該檔案不服,認為其損害了自己的合法權益,就要及時採取有效措施維權。

當然,這一切的前提是我們對自己的房屋的情況要心中有數,是不是違建,算不算違建,我們自己肯定是清楚的。如果確實不是違建,就不要被一紙限期拆除通知嚇退,否則對方就達到了變相逼遷的目的,而被拆遷人自己卻要遭受巨大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