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發現有媒體評論家暴事件的時候屁股坐歪了

#如何對待一個冷暴力的男人#這個話題,脫胎於一則女教師上網課時遭家暴的訊息,河南新密一高中女老師在給學生上網課時,與其夫發生肢體衝突,被直播出去後上網課的多名學生報警。後續警方出警處理了,當地警方表示:“涉事雙方重歸於好,老師無大礙,未要求處理(男子)。”

我發現有媒體評論家暴事件的時候屁股坐歪了

這事到這裡原本就結束了,但偏偏有媒體就要興風作浪,釋出評論稱:女教師上網課時遭家暴,不該用“和解”收尾。

俗話說,夫妻沒有隔夜仇,床頭打架床尾和。到了媒體這裡,這些俗話都成了笑話。評論文章先是拱火說事情影響太惡劣太嚴重,然後又開始拉偏架,接著質疑為什麼和解,然後又企圖向女方啟蒙家暴只有0次和一萬次的區別,最後大聲呼籲:家暴沒有原諒,不要寄希望於他人的改變,因為沒有懲罰就沒有改變。總結下來就是鼓動女教師和她老公對著幹。

媒體是看戲不怕戲臺高,評論完了拍拍屁股走人了,不承擔責任。反正事情又不用媒體來處理。

首先,“家暴只有0次和無數次”這個提法,並不是法律意義上的表述,而是對家暴零容忍的一種形象的表述。

這種絕對化的表述確實是可以抓住讀者的心,但也同時也給讀者洗了腦,似乎只要實施了家暴,也就只能一律嚴懲不貸,這樣才大快人心。

家暴是違法行為,這沒錯,《反家庭暴力法》規定:

第二條本法所稱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經常性謾罵、恐嚇等方式實施的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為。

但問題是,家暴成因錯綜複雜,並不是家庭成員之間所有的矛盾衝突都可以認定為家暴。更沒有規定說,只要丈夫和妻子發生矛盾衝突,擔責的必然是男方。

再有,家暴往往發生在家庭內部,這不是家務事是什麼?家務事兩個詞義,一是家庭日常勞動,二是家庭內部糾紛。內部糾紛激化了,自然就得外部介入解決。《反家庭暴力法》《治安管理處罰法》《刑法》就是介入形式。

其次,媒體所稱“和解”,應該是治安調解。

關於治安調解

,《治安管理處罰法》是這麼規定的:

第九條【治安調解】

對於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打架鬥毆或者損毀他人財物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情節較輕的,公安機關可以調解處理。經公安機關調解,當事人達成協議的,不予處罰。經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達成協議後不履行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本法的規定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給予處罰,並告知當事人可以就民事爭議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當然,也並不是所有的治安案件都可以調解,《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式規定》有明確規定:

第一百五十四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適用調解處理:

(一)僱兇傷害他人的;

(二)結夥鬥毆或者其他尋釁滋事的;

(三)多次實施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

(四)當事人明確表示不願意調解處理的;

(五)當事人在治安調解過程中又針對對方實施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

(六)調解過程中,違法嫌疑人逃跑的;

(七)其他不宜調解處理的。

試問媒體大人,家庭成員間的矛盾衝突是否屬於民間糾紛?本案是否符合治安調解條件?是否存在不適用調解的情形?哦,這些情況你都不知道啊,不知道你就敢大言不慚下結論不該用和解收尾?站著說話可能真的不腰疼呢。

第三,就算媒體有多權威,也不能不教而誅。

此處還需祭出《反家庭暴力法》,該法第五條規定,

反家庭暴力工作遵循預防為主,教育、矯治與懲處相結合原則

。要注意教育、矯治和懲處三者之間的順序,這三者並不是並列關係,而是遞進關係,表明我們對家暴治理的步驟是循序漸進的,充分體現了法律的基本作用,即協調人與人之間的關係、解決人與人之間的糾紛或矛盾的作用和制裁違法犯罪行為的功能,並透過制裁違法犯罪來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保障社會生活的有序與和諧。而媒體呢,放出“家暴沒有原諒,不要寄希望於他人的改變,因為沒有懲罰就沒有改變”的豪言,確實解氣,但也省略了教育、矯治直接就放大招了,或者說拿懲處當做教育、矯治的手段,簡單粗暴。

那麼此案中所謂的家暴施暴者,果真是十惡不赦、完全沒有教育、矯治的必要了嗎?說實話,我不知道,我相信媒體也不知道。我不知道但信口開河,並不會有什麼惡劣影響和嚴重後果。媒體信口開河,那可是隨意操縱輿論對某個具體的人未審先判。比如此次事件裡,直接給男方貼上渣男標籤的行為,我覺得就值得商榷。

第四,反家暴是個系統工程,不是公安機關一家的事,甚至不是公安機關的主業。

再度祭出《反家庭暴力法》,來看看如何規定的:

第三條家庭成員之間應當互相幫助,互相關愛,和睦相處,履行家庭義務。

反家庭暴力是國家、社會和每個家庭的共同責任。

國家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婦女兒童工作的機構,負責組織、協調、指導、督促有關部門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司法機關、人民團體、社會組織、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企業事業單位,應當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規定,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反家庭暴力工作給予必要的經費保障。

看到沒有,共同責任,治理起來也是共同治理,牽頭單位也很明顯。

很明顯的是,夫妻雙方發生矛盾衝突,他們需要的不是誰對誰錯的判定,他們需要的是解決矛盾糾紛。在本案中,公安機關按照《反家庭暴力法》第十五條

之規定,及時出警,並做了調查,當事雙方選擇了和解,公安機關也沒有理由不同意。至於公安機關是否適用《反家庭暴力法》第十六條,對施暴者予以批評教育或訓誡,新聞中沒有提,但是從常理推測,批評教育是免不了的。

所以,表面上有些媒體是在伸張正義,實際上是在挑動性別對立,玩火中取栗。